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执行费是否属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3:02
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不适当,债务人申述债款人,法院强制实行。债款人因而而承当了诉讼费、实行费。为挽回丢失,债款人遂将第三人诉至法院——
诉讼费、实行费是否属违约危害补偿规模
[案情]:
1995年1月6日,原告王某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吉水县支行恳求告贷30000元,告贷期限至1995年12月10日。1995年6月1日,原告王某持现金10000元欲还给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在农行营业厅,被告刘某恰遇原告王某,刘某得知王某向农行的告贷没有到期,恳求王某将此款转借给他,并许诺由其向农行清偿告贷本息。在得到刘某的许诺并由在场的农行工作人员见证下,王某将现金10000元借给了刘某。刘某于1996年12月3日及1998年2月24日以原告王某的名义两次向农行交纳了告贷利息。之后,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回绝向银行偿还该10000元告贷。农行屡次向王某催收无果,所以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判定由王某向农行清偿告贷本金及利息,并承当诉讼费。判定收效后,王某未自动实行判定,法院强制实行了该案,王某为清偿此笔告贷多付出了诉讼费、实行费用等1820元。王某以刘某违约形成其丢失为由向法院提申述讼,提出了两项诉讼恳求:
(1)判定由刘某付清尚欠王某的告贷本息。
(2)要求刘某补偿王某因而而付出的诉讼费、实行费用1820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榜首项诉讼恳求应当支撑无争议,但对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恳求即被告是否应补偿原告多付出的诉讼费、实行费用1820元存在两种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原告的第二项诉讼恳求是因为被告违约形成的经济丢失,被告应予补偿。第二种观念以为:原告第二项诉讼恳求不该支撑。原因是原告明知被告违约,而自己不及时向银行清偿告贷,导致银行申述,判定后又不自动实行,法院强制实行。该项恳求是原告成心扩展的丢失,因而不予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告贷合同是在农行营业厅缔结的口头合同,合同条款能够概括为以下几点:
1、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利率按原告向银行告贷的利率核算。
2、告贷期限同原告与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共同,即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
3、被告代原告向银行偿还告贷。根据两边缔结的口头协议,被告应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告贷,并代原告交至银行。被告代为还款,实际上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如第三人实行债款不适当,原告仍应实行其与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矩的有关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所指的危害补偿,又称为违约危害补偿,指违约方因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丢失,依法和根据合同的规矩应承当危害补偿的职责。《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一条规矩:“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行或许采纳补救办法,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一起《民法通则》还有减轻丢失的规矩,在榜首百一十二条、榜首百一十四条中规矩:“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职责,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背合同遭到丢失的,应当及时采纳办法避免丢失的扩展;没有及时采纳办法致使丢失扩展的,无权就扩展的丢失要求补偿。”减轻丢失的规矩,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发生,未尽到减轻危害的职责,已构成对诚笃信用准则的违背。依照差错职责准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纳合理办法避免丢失扩展,其自身也具有差错的,应当对自己的差错承当职责。《民法通则》的规矩与《合同法》规矩的精力是共同的。本案华夏、被告之间的告贷合同实行期限应认定为1995年12月10日。被告未在此期限内向银行代原告实行还款职责,又未将告贷还给原告,阐明被告已违约。原告王某应活跃向银行实行还款职责,但原告并未尽此职责。在法院判定后,原告既不向法院供给享有第三人到期债务,又不实行判定,引起了法院强制实行,法院依法收取了实行费,丢失进一步扩展。很显然原告的第二项诉讼恳求是原告没有采纳办法,消沉对待而扩展的丢失。原告对此自身有差错,应对自己的差错承当职责。
三、本案危害补偿的规模,仅限于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多付出给银行的逾期利息。被告刘某未依照与原告的约好,代其向银行还清告贷。导致了原告与银行签定告贷合同的逾期实行,原告因而而付出了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便是被告违约使原告遭受的丢失。我国《民法通则》规矩的违约危害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其主要意图在于补偿或添补债务人因违约行为而所遭受的危害结果。原告的第二项诉讼恳求,是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实行费及实行费用。法院是财政拨款单位,所收费用进入国库,向原告收取的实行费等,并不是原告可得利益的丢失。因而,原、被告之间合同的危害补偿规模仅限原告与银行签定告贷合同发生的逾期还款利息。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