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工薪所得怎样能享受协定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1:41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在一个交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接连或许累计寓居不超越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付出而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组织、场所担负的部分,免予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起依据《中日税收协议》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则,日本国税收居民在我国受雇获得的酬劳,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日本国交税:(1)非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我国逗留接连或累计不超越183天;(2)非居民的酬劳不是由我国企业付出或代表该企业付出;(3)酬劳不是由设在我国的常设组织或固定基地所担负。
即该日籍交税人所获得的日本母公司付出并担负的薪酬、薪水,因为他在我国境内累计逗留满90天而不超越183天,能够享用《中日税收协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则的待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履行税收协议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97号)规则适用下述公式:应交税额=(当月境内外薪酬薪水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付出薪酬÷当月境内外付出薪酬总额×当月境内作业天数÷当月天数。
需求留意的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非居民需求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应按照规则处理批阅或存案手续。凡未处理批阅或存案手续的,不得享用有关税收协议待遇。
依据《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方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规则,非居民需求享用以下税收协议条款规则的税收协议待遇的,在发作交税责任之前或许申报相关交税责任时,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1)税收协议常设组织以及经营赢利条款;(2)税收协议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方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议条款。第十二条规则,在按该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存案时,交税人应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1)《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存案陈述表》;(2)由税收协议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端今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与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有关的其他材料。
因而,该日籍交税人在发作交税责任之前或许申报相关交税责任时,由该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填写并提交《存案陈述表》等相关材料后,才能够享用《中日税收协议》中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待遇。
一起依据《中日税收协议》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则,日本国税收居民在我国受雇获得的酬劳,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日本国交税:(1)非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我国逗留接连或累计不超越183天;(2)非居民的酬劳不是由我国企业付出或代表该企业付出;(3)酬劳不是由设在我国的常设组织或固定基地所担负。
即该日籍交税人所获得的日本母公司付出并担负的薪酬、薪水,因为他在我国境内累计逗留满90天而不超越183天,能够享用《中日税收协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则的待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履行税收协议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97号)规则适用下述公式:应交税额=(当月境内外薪酬薪水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付出薪酬÷当月境内外付出薪酬总额×当月境内作业天数÷当月天数。
需求留意的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非居民需求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应按照规则处理批阅或存案手续。凡未处理批阅或存案手续的,不得享用有关税收协议待遇。
依据《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方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规则,非居民需求享用以下税收协议条款规则的税收协议待遇的,在发作交税责任之前或许申报相关交税责任时,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1)税收协议常设组织以及经营赢利条款;(2)税收协议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方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议条款。第十二条规则,在按该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存案时,交税人应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1)《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存案陈述表》;(2)由税收协议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端今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与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有关的其他材料。
因而,该日籍交税人在发作交税责任之前或许申报相关交税责任时,由该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填写并提交《存案陈述表》等相关材料后,才能够享用《中日税收协议》中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