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变成“自由职业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2:28
【事例】贾婷上班两年,公司却一向没有与她签定劳作合同,乃至对外称贾婷是自由工作者,即独立作业,不隶属于公司,仅仅必要时暂时请来干事。贾婷虽觉得别扭,但鉴于公司能按月足额发放薪酬,且一再表示会让贾婷“常住”,加之作业难找而自己又喜爱该工作,便听之任之。其实,公司此举的意图,仅仅为了让贾婷以自由工作者身份自行交纳社会稳妥费,公司只给必定补助,以躲避本身交纳社会稳妥费的法定责任。【点评】员工与自由工作者是两个彻底不同的人群,参保社会稳妥的身份及其结果也彻底不同。员工以自由工作者名义交纳社会稳妥费,不光使单位躲避了交纳社会稳妥的法定责任,并且会形成员工将来不能享用赋闲稳妥,由于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之规定,赋闲稳妥费的征缴规模只限于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也就是说,只要他们才干享用赋闲稳妥,自由工作者天然不在其列。本案公司隐秘贾婷实在身份,以只给必定补助替代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做法,即便事前得到贾婷赞同,也因违法而无效。贾婷有必要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避免日后公司否定存在劳作联系,给自己形成不必要的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