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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3:05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归还。到期后赵刚一向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款,发作争持。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睬,依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申述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付出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单、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据、自己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告贷是现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告贷。其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单还给赵刚,但其一向未还该借单。
赵刚还称,李强成心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职责应由李强自己承当。对此,赵刚提交了街坊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绘了李强其时骂人和骂狗的景象。
赵刚以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统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相关批复,告贷合同,以借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实行地为甲市B区,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均有统辖权。
选项C过错。《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子:(一)严重涉外案子;(二)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案子;(三)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据此可知,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子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统辖规模。
选项D过错。《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三)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明显,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案子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统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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