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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2:20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姑苏市政府《关于遵循<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定见》(苏府[2005]117号)规则,我市对工伤员工的定时待遇规范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一、调整规模2012年6月30日前收取伤残补贴待遇的工伤员工(不包括已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收取日子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二、调整规范(一)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在原伤残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添加额别离为:一级伤残添加270元,二级伤残添加260元,三级伤残添加250元,四级伤残添加240元。(二)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保存劳作联系,且难以组织作业的,在原伤残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添加110元。伤残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员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添加120元。(四)日子护理费规范依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规范别离调整为2152.5元、1722元、1291.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以上定时待遇的人员,按以上规范调整后,添加金额缺乏原待遇10.89%的,予以补足。三、相关数据口径(一)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二)姑苏市全市人均预期寿数81.56岁。(三)从2012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日子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4305元/月核算。四、付出途径工伤保险定时待遇调整目标中,已参与工伤保险,归入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规模的,调整所添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与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员工定时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按原途径列支。五、执行时间本次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姑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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