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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表现及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3:31

一、商业诽谤行为是指运营者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四条规则,伪造、分布虚伪现实,危害竞赛对手的商业诺言和产品名誉的行为。
二、该行为具有如下特色:
1.有着清晰的意在降低竞赛对手的目的性,直接冲击、削弱竞赛对手与其进行竞赛的才能,追求自己的市场竞赛优势。
2.行为自身表现为伪造、分布与真实状况不符的虚伪、不实之情。
这儿的伪造,既可所以惹是生非,也可所以对真实状况的曲解。运营者无论是伪造仍是分布虚伪现实,都能够构成商业诽谤行为。
3.有特定的诽谤目标,即行为所抵毁的目标有必要是与行为人存在竞赛联系的同业运营者,也即竞赛对手,而非其他运营者。
所谓有特定的诽谤目标,是指有关虚伪言词有必要清晰指向一个或几个竞赛对手,或许虽无清晰所指,但别人能够从中估测其指向。诽谤的目标既可所以单个,也可所以多个竞赛对手。
4.行为结果危害的是竞赛对手的商业诺言或产品名誉。
商业诺言包含运营者的财物状况、运营才能。诺言状况等;产品名誉首要包含产品的功能、用处、质量、作用等,产品名誉终究也反映了运营者的商业诺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0条:
“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给被危害的运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危害的运营者的丢失难以核算的,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应当承当被危害的运营者因查询该运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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