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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3:21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好将一方个人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处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建议吊销赠与,另一方建议持续实行赠与合同,恳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处理过户手续。对待此类问题,应怎么处理?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如是规则:婚前或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
也就是说:
1、假如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作搬运,赠与人能够行使恣意吊销权,但不适用社会公益和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假如赠与的房产现已挂号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抚养责任而不实行、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依照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二条的规则行使法定吊销权。
此外,关于夫妻之间赠与轿车、宝贵首饰的景象,赠与动产时发作的胶葛,可依照合同法赠与一节相应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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