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8:59
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联系、产业联系、抚育联系为一体的归纳书面约好。
关于人身联系的约好,即是否赞同离婚的约好,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束缚的,即法令不会干与当事人之间是否赞同离婚的意思表明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挂号,即处理了相关的离婚挂号,法令就对离婚的现实予以承认。但假如仅仅是两边书面约好好一同处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令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颁发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2、离婚协议书中触及的产业联系、子女抚育与人身联系的意思表明是严密相连互为一体的,已然离婚没有成果,产业、子女的约好天然也没有收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明是针对其时特定的环境布景、特定的心思状况作出的。当然,尽管离婚协议没有收效,但一旦签定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详细案情判定的重要的参阅根据。因而,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用果。
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便是由于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进程是苦楚和绵长的,在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进程中,能够发生二份乃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根据最终一份离婚协议处理离婚挂号手续。
首要应该着重,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能,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刻还有约好。已然已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局挂号之前所发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有了收效条件。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中触及到的约好,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约好没有触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该约好为有用,对两边具有束缚力。若民政局离婚挂号中的离婚协议没有触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好有矛盾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
更多相关常识可咨询官渡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