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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释义】 本条是对怎么确认发包方的规则。
本条别离规则了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土地怎么发包的问题。分述如下:
一、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
农人团体所有土地发包方确实认有三种状况:
1.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
这儿的“村”指行政村,即建立乡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是指归于行政村农人团体所有。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这是由于我国实施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今后,有些村没有团体经济安排,难以完成团体所有土地的发包作业,需要由作为乡民自治安排的乡民委员会来行使发包土地的功能。因而,假如该村有团体经济安排,就由团体经济安排发包;假如没有团体经济安排,则能够由乡民委员会发包。
2.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这儿的乡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由乡民组成的安排,它是乡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安排形式,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本条规则“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原先别离归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依然别离归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的农人团体所有。
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这也是依据谁所有谁发包的准则确认的。现在,有许多乡民小组并没有建立团体经济安排,则能够由乡民小组发包。
3.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这儿的“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前面说到的“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照谁所有谁发包的准则,应当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可是,许多乡民小组也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许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代为发包。尽管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而改动所有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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