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岁还要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2:37
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诉其父亲抚育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王某年满十八周岁已完结高中学历,且并未因损失劳动能力而无法保持日子,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系原告生父,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1991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好原告随父亲日子,但到原告读小学时,原告就回到母亲身边日子,被告也承当了部分抚育费到原告高中毕业。2007年9月,原告进入广西工作技术学院就读,但被告以为原告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原告在对待被告的情绪上有所短缺。被告组成新家庭,每月仅有1160元的工资收入,还需抚育一个13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现已不能担负原告持续学业,所以被告不再付出原告在广西工作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日子教育费用。原告因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每年3000的费用。
在本案中,王某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育一个13岁的儿子,王某要求王某每年付出3000元,王某确实难担负。王某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结高中学历,且并未因损失劳动能力而无法保持日子,此刻王某就无权要求父亲王某再付出教育费和日子费。
被告王某系原告生父,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1991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好原告随父亲日子,但到原告读小学时,原告就回到母亲身边日子,被告也承当了部分抚育费到原告高中毕业。2007年9月,原告进入广西工作技术学院就读,但被告以为原告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原告在对待被告的情绪上有所短缺。被告组成新家庭,每月仅有1160元的工资收入,还需抚育一个13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现已不能担负原告持续学业,所以被告不再付出原告在广西工作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日子教育费用。原告因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每年3000的费用。
在本案中,王某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育一个13岁的儿子,王某要求王某每年付出3000元,王某确实难担负。王某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结高中学历,且并未因损失劳动能力而无法保持日子,此刻王某就无权要求父亲王某再付出教育费和日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