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0:50
在有关法令的一些问题上,一些名词的因为字面上的意思,很简单被我们所混杂,一旦混杂就会加大法令办案的难度。那么关于行政托付和指定统辖这两者的意思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介绍关于行政托付与指定统辖的相关常识。
一丶行政托付
“行政托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责任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托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许个人,受托付者以托付机关的名义施行办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托付机关承当法令责任。”行政托付因为不发作职权责任、法令结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搬运,因此研讨行政托付对正确确认行政主体、确保行政权依法公平合理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含义和实践含义。
法令要件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完成行政办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办理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有必要在法令规则能够托付的情况下,才干托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令直接进行的,有时是依据法令的依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令的依据便成为必要。”这儿的“法令”是指广义的法令,应该包含宪法、法令(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指令包含在内。法令要件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托付有必要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有必要在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能够托付时,才干托付。没有法定依据的托付,叫做‘自行托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托付行政机关有必要具有法定权限。托付机关在进行行政托付时,其托付给受托付人的公权力有必要是其自身合法具有的职权。假如行政机关把一项自身不具有的公权力托付给受托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逾越权限的托付当然无效。
3、行政托付有必要契合法定程序。因为行政托付的业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产业、自在以及生命的侵略。……行使司法功能的那种行政程序能够在使它契合‘合理法令程序’的抱负这样一种方法下加以组成。”
行政托付
4、行政托付目标应当是契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许个人。行政托付目标合法是指受托付人假如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有必要是依法建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施行行政业务的实际条件等;受托付人假如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彻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具有施行行政业务的专业常识和技术。行政机关经过其内设组织和所属公务员施行行政办理,尽管也是一种本质性托付,但因为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联系,因此不包含在这儿的行政托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因为权限束缚同一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处理行政业务的需求,也存在很多的行政托付。
二丶指定统辖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别情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
相关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令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令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呈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所谓争议,包含彼此推诿或许彼此抢夺。一般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边界不明,或许对法令的规则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维护主义为其部分经济利益抢先立案。不管归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依据《定见》的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时,应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以上便是关于行者托付与指定统辖的一些相关问题了,两者尽管在字面上看起来意思可能会有些附近,但其含义却大有不同。假如你还有这方面问题需求具体了解,主张咨询听讼网网站专业的相关律师,他们将为您供给愈加全面的答复。
一丶行政托付
“行政托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责任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托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许个人,受托付者以托付机关的名义施行办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托付机关承当法令责任。”行政托付因为不发作职权责任、法令结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搬运,因此研讨行政托付对正确确认行政主体、确保行政权依法公平合理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含义和实践含义。
法令要件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完成行政办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办理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有必要在法令规则能够托付的情况下,才干托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令直接进行的,有时是依据法令的依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令的依据便成为必要。”这儿的“法令”是指广义的法令,应该包含宪法、法令(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指令包含在内。法令要件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托付有必要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有必要在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能够托付时,才干托付。没有法定依据的托付,叫做‘自行托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托付行政机关有必要具有法定权限。托付机关在进行行政托付时,其托付给受托付人的公权力有必要是其自身合法具有的职权。假如行政机关把一项自身不具有的公权力托付给受托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逾越权限的托付当然无效。
3、行政托付有必要契合法定程序。因为行政托付的业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产业、自在以及生命的侵略。……行使司法功能的那种行政程序能够在使它契合‘合理法令程序’的抱负这样一种方法下加以组成。”
行政托付
4、行政托付目标应当是契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许个人。行政托付目标合法是指受托付人假如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有必要是依法建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施行行政业务的实际条件等;受托付人假如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彻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具有施行行政业务的专业常识和技术。行政机关经过其内设组织和所属公务员施行行政办理,尽管也是一种本质性托付,但因为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联系,因此不包含在这儿的行政托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因为权限束缚同一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处理行政业务的需求,也存在很多的行政托付。
二丶指定统辖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别情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
相关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令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令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呈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所谓争议,包含彼此推诿或许彼此抢夺。一般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边界不明,或许对法令的规则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维护主义为其部分经济利益抢先立案。不管归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依据《定见》的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时,应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以上便是关于行者托付与指定统辖的一些相关问题了,两者尽管在字面上看起来意思可能会有些附近,但其含义却大有不同。假如你还有这方面问题需求具体了解,主张咨询听讼网网站专业的相关律师,他们将为您供给愈加全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