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协议来解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20:06无标题文档
弋阳县段某来电问:2001年,在村干部的掌管下,咱们全家依照当地习俗,达到了《分居协议》:长子担任奉养我老伴,次子担任奉养我,两个儿子各自将咱们夫妻俩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前不久,我中风住院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由于次子夫妻俩下岗,担负不起我的日子费和医疗费,我要求长子承当一部分费用。不料,长子以《分居协议》约好我的生养死葬由次子担负为由,回绝承当费用。请问,《分居协议》有用吗,我该怎么办?
弋阳县法院回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你们达到的协议违反了法令关于子女对爸爸妈妈有一起奉养搀扶责任的规则,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该《分居协议》无效。综上,你两个儿子理应一起担负你的日子费和医疗费,因而,你能够找相关部分和谐处理;和谐不成,能够诉诸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