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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7:32

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法令》关于扩展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保护劳作者的权益起到了活跃的效果。近来,国务院酝酿对《工伤保险法令》的单个条款进行修订,本刊从2006年7期起特邀从事工伤保险方面研讨的专家向春华,对《工伤保险法令》的修订宣布一些主张,以供参阅。
工伤确认请求期限的含义
工伤确认,是指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根据用人单位或许劳作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请求,承认劳作者所受损伤或所患职业病是否归于工伤。一旦承认工伤,用人单位或许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就需向工伤员工付出工伤医疗费、伤残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确认是依请求的详细行政行为,即必须有用人单位或许其他相对人的请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才干进行确认。
建立工伤确认请求期限的意图,一是催促劳作者赶快行使权力。由于一些片面和客观原因,会导致劳作者怠于行使请求工伤确认的权力,这就不利于保护劳作者的工伤权力,乃至还或许由于用人单位的封闭、破产而最终使劳作者损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力。二是保护社会联系的安稳。作为法令现实,工伤确认了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及相关部分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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