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终止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9:35
【案情】
王某于1975年到纺织公司从事大坏车岗位作业,王某与纺织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约好劳作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7日,王某因腰椎退行性变、颈椎退变向纺织公司请求病假歇息,直至2010年3月10日。在病休期间,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纺织公司仅发放病假薪酬340元,2009年11月纺织公司发放病假薪酬277.8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未发放病假薪酬。
2010年3月10日,王某被调岗到收拾车间作业。2010年5月31日起纺织公司发放薪酬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
王某在2010年12月31日收到纺织公司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公司要求停止与王某的劳作联系不再续签劳作合同。
一、王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内纺织公司应付出病假薪酬,而且病假薪酬不得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80%。而纺织公司在其病休期间发放薪酬为340元、277.8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要求纺织公司补发病假薪酬差额。
二、王某正式上班作业后,纺织公司发放薪酬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也没有到达法律规定的最低薪酬标准,也能够要求补发最低薪酬差额。
三、王某在纺织公司作业达35年,劳作合同到期后,假如王某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纺织公司就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纺织公司停止劳作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请求吊销。
【劳作裁定】
2011年2月19日,董律师将劳作裁定请求书递送潍坊高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2011年3月10日,劳作裁定委掌管调停未成。2011年3月15日,劳作裁定委立案受理,并于4月7日9:00开庭。
2011年4月30日潍坊高新区劳作裁定委作出判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判决收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请求人(纺织公司)向请求人(王某)付出病假薪酬差额2954.2元及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差额2777元,两项合计5731.2元。
二、吊销被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1日做出的关于与王某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
三、自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提示】
本案劳作裁定委吊销了停止劳作合同决议,根据相关规定,王某能够向公司索要裁定期间的薪酬。
王某于1975年到纺织公司从事大坏车岗位作业,王某与纺织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约好劳作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7日,王某因腰椎退行性变、颈椎退变向纺织公司请求病假歇息,直至2010年3月10日。在病休期间,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纺织公司仅发放病假薪酬340元,2009年11月纺织公司发放病假薪酬277.8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未发放病假薪酬。
2010年3月10日,王某被调岗到收拾车间作业。2010年5月31日起纺织公司发放薪酬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
王某在2010年12月31日收到纺织公司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公司要求停止与王某的劳作联系不再续签劳作合同。
一、王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内纺织公司应付出病假薪酬,而且病假薪酬不得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80%。而纺织公司在其病休期间发放薪酬为340元、277.8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要求纺织公司补发病假薪酬差额。
二、王某正式上班作业后,纺织公司发放薪酬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也没有到达法律规定的最低薪酬标准,也能够要求补发最低薪酬差额。
三、王某在纺织公司作业达35年,劳作合同到期后,假如王某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纺织公司就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纺织公司停止劳作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请求吊销。
【劳作裁定】
2011年2月19日,董律师将劳作裁定请求书递送潍坊高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2011年3月10日,劳作裁定委掌管调停未成。2011年3月15日,劳作裁定委立案受理,并于4月7日9:00开庭。
2011年4月30日潍坊高新区劳作裁定委作出判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判决收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请求人(纺织公司)向请求人(王某)付出病假薪酬差额2954.2元及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差额2777元,两项合计5731.2元。
二、吊销被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1日做出的关于与王某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
三、自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提示】
本案劳作裁定委吊销了停止劳作合同决议,根据相关规定,王某能够向公司索要裁定期间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