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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6:20
发布部分: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6]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投资环境,加速对外开放脚步,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建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受贵州省人民政府托付,在省扩大开放作业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作业。主要职责是:受理在贵州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企业担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剖析归类,提出处理主张,别离交由省级有关部分及单位和各区域行署、州(市)政府承办;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对投诉的处理状况;和谐处理投诉中的严重问题;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状况。
第三条 投诉中心设在贵州扩大开放作业领导小组作业室。投诉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别离由省扩大开放作业领导小组作业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投诉中心下设秘书处,详细处理日常业务。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受理规模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开工以及出产经营活动中与有关管理部分和相关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发作争议或有定见不合的问题;(二)有关行政管理部分及公务员违背或不履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成心刁难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开工以及出产经营中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略的问题。
第五条 投诉人能够电、函或其他方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应实在、详细、清晰;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条 凡属已由各级督查、司法部分受理的案子,投诉中心不再受理。
第七条 投诉中心受理的一般性投诉问题,直接由投诉中心告诉省级有关部分及单位和有关区域行署、州(市)政府期限处理;受理的严重投诉问题,需由省政府出头和谐处理的,由投诉中心详细经办;受理投诉的问题归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分处理。
第八条 详细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单位,对投诉触及的问题在现行法规、方针等中有清晰规则的,应在接到投诉后10天内给予回复;一般性投诉,应在20天内处理完毕;严重问题的投诉,一般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确因投诉触及问题复杂,一时难以处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阐明状况,并陈述投诉中心。
第九条 投诉人如对承办单位的处理决议有贰言,可在接到处理决议后5日内要求投诉中心复议,但法令规则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分统辖的复议在外。投诉中心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书后20天内作出复议决议。
第十条 投诉问题严重,触及多个部分,需进行和谐后给予回复的,由投诉中心牵头和谐,一般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在规则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作出阐明,并陈述省扩大开放作业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投诉的成果抄送投诉中心存案存查。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的作业制度是:(一)严格履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尊重客观事实,秉公办事;(二)仔细做好投诉人的招待,做到热情服务,耐性回答,仔细担任,作好记载,对重要细节进行核对。受理投诉后要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三)做好保密作业。对投诉人要求对其投诉有关内容保密的,要注意保密;(四)对投诉问题及处理成果的记载、文稿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外省(市、区)在贵州兴办的企业及投资者的投诉,原则上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贵州省扩大开放作业领导小组担任解说。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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