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4:5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处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开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开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寓居证的申办、发放、运用以及积分处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寓居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作业、寓居从而享用寓居地根本公共服务、参与寓居地社会业务,以及经过积分请求处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用。
第四条市开展变革委担任本办法安排施行的归纳和谐作业。公安机关担任寓居挂号和寓居证的签发、签注、刊出以及寓居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作业。市人力社保局担任寓居证的积分处理。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疆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分和市审批办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做好服务和处理作业。各区县人民政府担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安排施行作业。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机构(包含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大街、城镇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处理分站)受公安机关托付,详细承办寓居挂号和寓居证的申领作业。
第五条寓居证制造和处理作业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证。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寓居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自己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合法有用身份证件,向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机构申报寓居挂号。
第七条已寓居半年以上且拟持续寓居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申领寓居证。未满16周岁或许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能够依照本办法的规则申领寓居证。
第八条寓居证证件信息包含: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寓居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九条需求申领寓居证的,由个人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机构处理,或许由个人地点作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会集到单位地点区县的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处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能够由监护人或许受托人代为申报寓居挂号、申领寓居证。监护人或许受托人代为处理的,应当供给合法有用证明。
第十条申领寓居证时,应当供给下列根本资料:
(一)《天津市寓居证请求表》和近期相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作业的应当提交作业证明;
(五)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机构收到请求处理寓居证的资料后,担任对申领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对资料完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据;对资料不完全的,应当当场奉告补齐资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领寓居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作业日内,将现已出具收件凭据的申领资料送至地点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据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完结审阅确认作业,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分。
第十三条寓居证由公安机关一致签发。对经核定契合处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分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据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证件制造。
请求人凭收件凭据到受理单位收取寓居证。
寓居证初次申领免费。丢掉补办或许损坏换领的需交纳证件工本费。寓居证工本费规范,由市开展变革委、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 处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分应当树立一致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处理归纳信息体系,完成区域之间、部分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同享。
第十五条寓居证每年签注1次。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接连寓居的,应当在寓居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机构处理签注手续,或许由用人单位会集到其地点区县的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处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处理签注手续的,寓居证运用功用间断;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寓居证运用功用康复,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的寓居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接连核算。
第十六条寓居证持有人住址发作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日内,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机构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七条寓居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许丢掉的,寓居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机构处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有关部分确认后,由公安机关刊出寓居证:
(一)寓居证持有人在申领时供给虚伪证明资料取得寓居证的;
(二)寓居证持有人状况发作改变且不契合寓居证处理要求的;
(三)寓居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寓居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寓居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应当刊出的景象。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九条寓居证持有人能够为其一起寓居日子的随迁子女请求在本市承受义务教育,由寓居地的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依照本市有关规则安排就读。
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承受义务教育后,契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条件的,能够请求在本市报考中等作业学校、报名参与春季高考和高级作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条寓居证持有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则免费享用作业信息咨询、求职挂号、作业介绍、作业指导等服务。
寓居证持有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参与本市社会保险,享用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寓居证持有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享有参与寓居地社区业务的权力。
寓居证持有人契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且取得户口地点地相关选举资历证明的,享有寓居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寓居证持有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能够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处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挂号等车务手续;能够在本市请求处理一般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能够在本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许出资等方法兴办企业。
第二十三条寓居证持有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能够在本市缴存和运用住宅公积金,请求承租公共租借住宅、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地点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宅。
第二十四条寓居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能够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享有感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根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五条寓居证持有人能够依照本市有关规则免费享用方案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寓居证持有人能够向本市有关部分申报科技成果并获确认、奖赏及赞助。
第二十七条寓居证持有人能够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参与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判定或许考试、作业(执业)资历考试、作业(执业)资历挂号(注册);能够依照规则参与各类非学历教育、作业技术训练和国家作业资历判定。
第二十八条寓居证持有人能够参与本市有关评选赞誉,并享用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寓居证持有人能够享用国家和本市规则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积分
第三十条寓居证积分制是指经过科学设置和确认积分目标体系,对寓居证持有人请求积分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的条件进行目标量化,并对每项目标赋予必定分值,依据目标的总积分,排名确认请求人入户资历。
第三十一条寓居证积分目标体系包含根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目标的累计得分。
寓居证积分目标体系由市开展变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向社会发布。
寓居证积分目标体系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和人口服务处理的需求能够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社保局担任寓居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阅和积分排名等作业。市有关部分各司其职,活跃合作,做好资料审阅、分项目标打分等作业。
寓居证积分处理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分另行拟定。
第三十三条在津具有合法安稳的作业和居所,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许在津出资办企业)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寓居证持有人,具有积分入户请求资历。
契合请求条件的寓居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搜集汇总其请求资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户请求。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请求处理寓居证持有人积分入户手续,需供给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请求表,积分入户请求人作业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交税及社会保险费交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许荣誉称号证明、婚姻证明、体检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树立寓居证持有人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并树立积分处理联审体系,受理积分入户请求。各有关部分依照本部分责任,依据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出具的受理告诉,依托积分处理联审体系,担任对请求资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阅,提出单项计分值,并加盖公章,在规则时间内将审阅证明资料反应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将各部分出具的审阅证明资料,提交积分入户申办窗口进行汇总。市人力社保局依据各部分审阅证明资料及评分状况,进行审阅并核算总积分,确认排名。
第三十七条市人力社保局将积分状况以入户积分告诉单的方法反应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收取。积分状况在天津政务网或许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时发布,寓居证持有人能够由用人单位一致查阅积分状况。
第六章 入户
第三十八条市开展变革委依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才能,担任拟定年度积分入户目标方案,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积分入户人口目标总量,并对年度方案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三十九条市人力社保局依照年度积分入户目标和积分入户请求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发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处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十条列入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的寓居证持有人,能够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请求。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担任为积分入户人员处理本市常住户口作业。用人单位持处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依照有关规则,到积分入户人员寓居地公安机关处理入户手续。
积分入户人员处理本市常住户口处理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拟定。
第四十二条寓居证持有人经过积分方法处理本市常住户口后,其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契合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方针规则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请求处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能够依照有关规则在本市报名参与一般高中和一般高级院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分、单位和安排应当依据各自责任,对境内来津人员请求处理寓居证和积分入户、查询相关信息、享用相关待遇等供给服务和便当,不得刁难、推诿、延迟。
第四十四条有关部分、单位和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对在寓居证服务和处理作业中得悉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漏或许违法查询、运用寓居证持有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分、单位和安排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有关规则收取费用的;
(二)运用制造、发放、查验、扣押寓居证的便当,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背规则查验、扣押寓居证的;
(四)将在服务处理过程中取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许不合法供给给别人的;
(五)在寓居证挂号和处理作业中,有其他损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个人或许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分:
(一)不按规则申报寓居挂号的;
(二)不按规则处理寓居地址改变的;
(三)运用虚伪证明资料骗领寓居证的;
(四)租借、出借、转让寓居证的;
(五)假造、变造寓居证的,生意或许运用假造、变造寓居证的;
(六)冒用别人寓居证或许运用骗领的寓居证的。
第四十七条寓居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一)违背国家和本市方案生育方针的;
(二)申领寓居证或许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供给虚伪信息的;
(三)积分期间因违法获刑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寓居证持有人处理积分入户相关手续。职工提出请求,用人单位不予处理的,职工能够向人力社保部分提出申述。
第四十九条个人和单位以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寓居证服务和处理作业中的详细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对在本市寓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区域居民等的寓居挂号及证件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五十一条市有关部分应当依据本办法,拟定相应的施行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试行之日起,中止发放天津市暂住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