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8:18吉林省专利答应合同办理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6日 吉政发〔1986〕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舞和维护创造创造,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行和施行,使专利答应合同办理作业顺利进行,促进专利技术敏捷转化为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施行细则》及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是中国专利局同意的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专利技术中包含的技术秘密(KNOW-HOW)。
第三条 吉林省专利办理处和经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建立的专利办理机关是专利答应合同的办理机关,担任专利答应合同的审阅、监督和查看,以及胶葛的调停和专利答应合同的存案作业。
第二章 专利答应合同的缔结、改变和免除
第四条 专利答应合同,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缔结。缔结专利答应合同,有必要恪守国家法令,契合国家方针和方案的要求,有必要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有偿的准则,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利答应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缔结专利答应合同,不受部分、区域、经济形式和从属联系的约束。
第六条 专利合同依法建立后,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全面实行合同规则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和免除合同。
第七条 专利答应合同中的内容触及国家机密的,当事人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八条 专利答应合同的当事人两边依法就合同的首要条款通过协商一致,由答应方和被答应方的法定代表或署理人签定,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后收效。
依据法令规则或当事人两边约好,需求专利办理机关审阅或主管机关同意及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实行手续后收效。
第九条 在专利答应合同中,各专利署理组织可作为两边中介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署理人。对促进专利答应证合同的中介人(包含单位和个人)能够给予合理的酬劳。
第十条 署理人受当事人托付缔结专利答应合同,有必要出具署理人托付书。署理人应在托付权限内以托付人名义缔结合同。署理人缔结的合同对托付人直接发生权力和责任。
第十一条 专利答应合同的首要条款由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商定,首要内容包含:
(一)序文:清晰当事人两边缔结合同的布景,两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界说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