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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0:49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咱们以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令另行判定,香港法院判定不予供认。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判定离婚案子履行的请示报告( 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 (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咱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子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定离婚,但判定书没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义(女)于一九五三年成婚,生有二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至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申述,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定两边离婚收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定。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通知以上状况,才要来一份判定。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处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定应否供认,仍是上海另行判定,对此,咱们没有掌握,特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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