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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车位使用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1:23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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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原告黄xx与别人合伙购得春风牌6105型自卸卡车一辆,总价值为128500元。黄xx白日跑货运,晚上将该车停放在被告萍乡市金山角物业办理公司办理的商贸城内,车钥匙一向由黄xx持有。被告每月收取黄xx停车费50元,并开具停车费收据给黄xx,收据上注明此票只作为场所占用费。2007年7月3日下午4点左右,黄xx将车停放在商贸城,次日上午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黄xx向被告萍乡市金山角物业办理公司屡次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以该公司应承担保管合同违约职责为由,要求被告全额补偿经济丢失128500元。
律师答复:
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停车费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车辆保管费,而是车位使用费,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职责,两边之间没有构成保管合同联系。因而,原告以两边构成了保管合同联系为由要求被告补偿丢掉车辆的丢失缺少现实及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听讼网条的规则:“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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