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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买卖危险办理,维护期货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中国金融期货买卖所(以下简称买卖所)期货买卖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买卖所买卖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买卖所危险办理实施保证金准则、涨跌停板准则、持仓限额准则、大户持仓陈述准则、强行平仓准则、强制减仓准则、结算担保金准则和危险警示准则。
第三条 买卖所、会员和客户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准则
第四条 买卖所实施保证金准则。保证金分为结算预备金和买卖保证金。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买卖保证金规范为12%。期货买卖过程中,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买卖所能够依据商场危险状况调整买卖保证金规范,并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陈述:
(一)期货买卖呈现涨跌停板单边无接连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买卖所以为商场危险明显变化;
(四)买卖所以为必要的其他景象。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呈现只要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许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翻开停板价格的景象。
第六条 买卖所调整期货合约买卖保证金规范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一切持仓依照调整后的买卖保证金规范进行结算。
第七条 结算预备金的办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买卖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则。
第三章 涨跌停板准则
第八条 买卖所实施涨跌停板准则。涨跌停板起伏由买卖所设定,买卖所能够依据商场危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起伏。
第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起伏为上一买卖日结算价的±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起伏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买卖日康复到合约规则的涨跌停板起伏;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买卖日持续执行前一买卖日的涨跌停板起伏。
股指期货合约最终买卖日涨跌停板起伏为上一买卖日结算价的±20%。
第十条 期货合约接连两个买卖日呈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买卖日称为D1买卖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买卖日称为D2买卖日,D1买卖日前一买卖日称为D0买卖日,下同),D2买卖日为最终买卖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买卖日不是最终买卖日的,买卖一切权依据商场状况采纳下列危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许多种:进步买卖保证金规范、约束开仓、约束出金、期限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买卖、调整涨跌停板起伏、强制减仓或许其他危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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