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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5:01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否能够主张精力危害补偿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向有争议。最高院于2000年12月4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以及2002年给云南省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力危害补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彻底排除了精力危害补偿,至此争议告以阶段。但理论界和实务对树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呼声并未中止,而且越来越激烈。有的学者甚者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效能提出质疑。
社会的开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力权力的价值,以精力权力价值为中心的人身、品格救助办法亦得到不断的开展和完善。我国现在司法制度中,只是供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而对根据刑事案件发生的侵权,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制度不支持,笔者以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根据个案提出精力危害补偿是合理的,应遭到法令保护。
完善刑事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几点主张
1.修正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建立刑事精力危害补偿制度。修正相关法令,明确规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和精力危害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经济状况判处承当补偿职责”,然后建立刑事侵权的精力危害补偿职责。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模扩大到精力危害补偿方面,并规则“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和精力危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明确规则精力危害的规模。选用罗列和归纳并用的立法方法,将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精力危害的规模确认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品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根据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的亲情权也能够考虑列入其间,由于往往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便是他的亲人,接受的苦楚最大、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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