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4:18公司建立事例剖析如下:
(一)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别的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议一起作为建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则公司注册本钱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价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价作价 200 万元;别的,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能出资,经评价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能并非高新技能。公司将以征集方法建立,除了建议人按规则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他股份预备向社会揭露征集。
试剖析:
1. 建议人是否契合法定人数 ?
2. 公司注册本钱是否契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建议人的出资是否契合法律规则 ?
4. 股份的揭露征集是否契合《公司法》的规则 ?
律师答疑:
1. 建议人契合法定人数。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建议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能够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本钱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本钱契合规则。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越公司出资本钱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越了注册本钱的 20%, 不契合法律规则。
4.《公司法》规则以征集方法建立公司的 , 建议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两个建议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份额未到达这一要求,因而不契合《公司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