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5:15
本文剖析股东的知情权意义、行使规模、利益冲突及处理等内容。
一、 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力调集、笼统之后的理论概念。依据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剖析,股东知情权能够界定为法令赋予股东经过查阅公司的财政报告材料、账簿等有关公司运营、抉择计划、办理的相关材料以及问询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完成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档办理人员事务活动的权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只直接牵涉到股东本身权益的完成,而且与公司办理能否标准化的问题严密相连。因此,世界各国在拟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必定的标准。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二、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规模的法令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规模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重视的一个核心问题。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则在榜首百一十条。依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规模首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载和财政管帐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规模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合理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令的尊重和供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改变首要是:
(一)财政管帐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办理公司,而经过查阅财政管帐报告能快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完成对公司的直接操控(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操控)。公司法第34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政管帐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管帐账薄、管帐书类和有关记载进行阅读的权力。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具体规则:“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合理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需求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则。可是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则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抉择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抉择计划、办理和履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能够经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监督董事、司理等高档办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原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规则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而没有提及其他公司抉择。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弥补和完善:规则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
(四)问询权
当股东出于合理意图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阐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运营人员进行问询。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则,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公司法第151条榜首款规则:“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承受股东的质询。”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则。
需求指出的是,上述第98条是针对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条是针对一切公司股东做出的规则。
股东知情权在我国公司法上规则过于简略,没有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法、程序等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则,更没有对股东知情权遭到危害时怎么进行救助做出任何组织。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股东知情权,尤其是小股东的知情权遭到恣意侵略。因此,从司法上保证股东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三、股东知情权准则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会聚的组织体。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首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假如过于束缚股东的知情权,将有或许严重地影响股东权力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构成危害;一起,也不利于公司运营办理机制的构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规模,则在必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隐秘构成极大地要挟,终究害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股东知情权准则时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活跃的必定情绪:不只从总体上吸收了本来法令的既有内容,一起还将其规模做了较大扩展;另一方面,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必定的束缚。这种束缚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仿制权,可是关于比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仿制权。
2、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账簿查阅权问题上,法令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情绪。在以法令方式认可股东能够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的一起,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必定的束缚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送书面的恳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意图,而且要向公司阐明其意图。假如公司有合理的依据以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合理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可是,需求指出的是,为束缚公司动辄以股东意图不合法为托言回绝股东查阅账簿,法令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景象下享有必定的救助权力。在公司回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恳求后 15日内给予答复并阐明理由;一起,假如股东以为回绝查阅存在不妥,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一、 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力调集、笼统之后的理论概念。依据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剖析,股东知情权能够界定为法令赋予股东经过查阅公司的财政报告材料、账簿等有关公司运营、抉择计划、办理的相关材料以及问询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完成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档办理人员事务活动的权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只直接牵涉到股东本身权益的完成,而且与公司办理能否标准化的问题严密相连。因此,世界各国在拟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必定的标准。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二、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规模的法令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规模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重视的一个核心问题。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则在榜首百一十条。依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规模首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载和财政管帐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规模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合理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令的尊重和供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改变首要是:
(一)财政管帐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办理公司,而经过查阅财政管帐报告能快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完成对公司的直接操控(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操控)。公司法第34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政管帐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管帐账薄、管帐书类和有关记载进行阅读的权力。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具体规则:“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合理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需求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则。可是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则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抉择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抉择计划、办理和履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能够经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监督董事、司理等高档办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原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规则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而没有提及其他公司抉择。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弥补和完善:规则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
(四)问询权
当股东出于合理意图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阐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运营人员进行问询。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则,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公司法第151条榜首款规则:“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承受股东的质询。”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则。
需求指出的是,上述第98条是针对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条是针对一切公司股东做出的规则。
股东知情权在我国公司法上规则过于简略,没有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法、程序等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则,更没有对股东知情权遭到危害时怎么进行救助做出任何组织。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股东知情权,尤其是小股东的知情权遭到恣意侵略。因此,从司法上保证股东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三、股东知情权准则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会聚的组织体。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首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假如过于束缚股东的知情权,将有或许严重地影响股东权力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构成危害;一起,也不利于公司运营办理机制的构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规模,则在必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隐秘构成极大地要挟,终究害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股东知情权准则时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活跃的必定情绪:不只从总体上吸收了本来法令的既有内容,一起还将其规模做了较大扩展;另一方面,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必定的束缚。这种束缚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仿制权,可是关于比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仿制权。
2、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账簿查阅权问题上,法令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情绪。在以法令方式认可股东能够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的一起,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必定的束缚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送书面的恳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意图,而且要向公司阐明其意图。假如公司有合理的依据以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合理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可是,需求指出的是,为束缚公司动辄以股东意图不合法为托言回绝股东查阅账簿,法令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景象下享有必定的救助权力。在公司回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恳求后 15日内给予答复并阐明理由;一起,假如股东以为回绝查阅存在不妥,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