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2:27
对承揽商来说,合同免除权后,已竣工程的工程款怎么结算是最中心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本问题作出了清晰的回答。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免除后,对已竣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现已竣工的建造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相应的工程价款;
②现已完结的建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好付出已竣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恳求承揽人承当修正费用的,应予支撑。修正后检验仍不合格,承揽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撑。
之所以这样规则,主要是结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践,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免除后的法律规则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则对比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当削减酬劳的法定违约责任。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则能够看出,处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能的精力,即不管合同是否有用或许是否被免除,只需工程质量合格就应付出工程款。工程质量是建造工程的生命线,承揽人在承建工程时,只要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干确保自己的权益,不然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正后检验仍不合格,则承揽人无法向发包人建议付出工程款,且还要补偿发包人的丢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