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者与被借用者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5:06
[事例]:
孙某系轿车传动轴厂员工,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被某轿车配件厂借用1年,借用期间,孙某的薪酬由轿车配件厂发放,轿车配件厂还以为轿车传动轴厂供给两台机床为借用条件。1995年12月30日,孙某与轿车传动轴厂签定的3年劳作合同期满,两边不再续订劳作合同。1996年6月15日,孙某被某动力配件厂接收,在处理搬运劳作联系手续时,发现轿车传动轴厂在合同期内只为孙某交纳了两年养老保险费,还有1年没有交纳。当孙某提出质疑时,该厂以为孙某被轿车配件厂借用1年,为轿车配件厂供给劳作,轿车配件厂付出其薪酬,应由轿车配件厂交纳养老保险费。为此,孙某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轿车传动轴厂为其补缴1年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询,轿车传动轴厂与轿车配件厂在借用孙某时,确没有就此问题作出约好。经调停无效,判决轿车传动轴厂为孙某补缴1年养老保险费。
[剖析]:
1995年8月4日,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73条规则,企业充裕员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则由原单位和个人持续交纳。这是由于,员工外借期间仍和原单位保持着劳作联系,原单位负有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该轿车传动轴厂以员工孙某外借期间向借用方供给了劳作为由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是没有根据的。
企业将员工外借时应当与借用者签定借用合同,约好借用期间借用者与被借用者及劳作者之间的权利职责,包含薪酬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借用期间依照合同约好处理。本案中,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只约好轿车配件厂付出孙某借用期间的薪酬,而没有约好承当孙某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何况汽配厂是以两台机床为借用条件的,因而,汽配厂不承当孙某的养老保险费是有道理的。而孙某原单位轿车传动轴厂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把借用期间付出孙某养老保险费的职责推给借用方是没有道理的。
孙某系轿车传动轴厂员工,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被某轿车配件厂借用1年,借用期间,孙某的薪酬由轿车配件厂发放,轿车配件厂还以为轿车传动轴厂供给两台机床为借用条件。1995年12月30日,孙某与轿车传动轴厂签定的3年劳作合同期满,两边不再续订劳作合同。1996年6月15日,孙某被某动力配件厂接收,在处理搬运劳作联系手续时,发现轿车传动轴厂在合同期内只为孙某交纳了两年养老保险费,还有1年没有交纳。当孙某提出质疑时,该厂以为孙某被轿车配件厂借用1年,为轿车配件厂供给劳作,轿车配件厂付出其薪酬,应由轿车配件厂交纳养老保险费。为此,孙某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轿车传动轴厂为其补缴1年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询,轿车传动轴厂与轿车配件厂在借用孙某时,确没有就此问题作出约好。经调停无效,判决轿车传动轴厂为孙某补缴1年养老保险费。
[剖析]:
1995年8月4日,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73条规则,企业充裕员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则由原单位和个人持续交纳。这是由于,员工外借期间仍和原单位保持着劳作联系,原单位负有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该轿车传动轴厂以员工孙某外借期间向借用方供给了劳作为由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是没有根据的。
企业将员工外借时应当与借用者签定借用合同,约好借用期间借用者与被借用者及劳作者之间的权利职责,包含薪酬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借用期间依照合同约好处理。本案中,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只约好轿车配件厂付出孙某借用期间的薪酬,而没有约好承当孙某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何况汽配厂是以两台机床为借用条件的,因而,汽配厂不承当孙某的养老保险费是有道理的。而孙某原单位轿车传动轴厂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把借用期间付出孙某养老保险费的职责推给借用方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