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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赡养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7:56
关于奉养胶葛的事例,在现实日子中也呈现不少,我们应该也有见过此类事例。为我们了解与此相关的常识,下面听讼网修改为您展现一下有关奉养胶葛的成功事例,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期望可以给您供应参阅,也期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供应协助。
【案情介绍】
原告:王桂某,女,80岁,住牡丹江市某丹街27号。
被告:朱某,女,61岁,住牡丹江市。
被告:朱某1,男,60岁,住牡丹江市。
被告:朱某2,女,55岁,住牡丹江市。
被告:朱某3,男,52岁,住牡丹江市。
被告:朱某4,女,48岁,住牡丹江市。
被告:朱某5,女,46岁,住牡丹江市。
被告:朱某6,女,40岁,住牡丹江市。
被告:朱某7,女,37岁,住牡丹江市某丹街27号。
原告王桂某与被告朱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系母子女联系,与朱某7系祖母孙女联系,朱某7系朱某1之长女。朱某7一周岁时,母亲病故,由祖母王桂某抚育成人。原告长女朱某无作业,老公因公逝世,靠其单位发给的每月33元日子抚助费保持日子,并和原告日子在一起。原告王桂某因病于1991年10月、11月两次住院,由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预付了住院费1349.44元。原告出院后在朱某6家寓居。因朱某1不付奉养费,其他子女付奉养费不及时,王桂某于1992年11月诉讼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并将孙女朱某7列为被告,要求上列被告给付奉养费。
被告朱某7辩称,原告共有7名子女,现均健在,并且都有奉养才干,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自己只需在原告人的子女逝世后,才干依法实行奉养责任,原告错列了被告。
【审判】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奉养白叟是中华民族之美德和责任,本案八名被告人享用了白叟对其抚育的权力,均应尽奉养的责任,但少量被告人不尽奉养责任,应受法令束缚和品德斥责。据此,于1992年12月13日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则判定:
朱某(长女)每月付原告奉养费5元,其他被告每月付奉养费25元;从1992年11月份开端,原告1991年两次住院费用,由8名被告每人均匀交169元,原告往后住院的医疗费用由8名被告均摊。
被告朱某7(原告孙女)不服一审判定,以原辩论理由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3年10月25日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判定发作法令效力,被告朱某7仍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原一、二审判定确有过错,决议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为:朱某7从小失恃,与原审原告人日子在一起,由朱某1每月供应日子费。朱某7九岁时,父亲再婚,仍保证朱某7每月20元的日子费。原审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之规则判令朱某7对原审原告人承当奉养责任是不对的。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这一条是指爸爸妈妈与子女的抚育、奉养责任,而不是指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的彼此抚育、奉养的责任联系。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9月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5条规则:“有担负才干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现已逝世或子女确无力奉养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奉养的责任”。而本案原告的7名子女,包含朱某7的父亲均健在,并且有担负才干,就不能判令原审被告人朱某7(孙女)承当奉养责任。据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2日再审改判:
朱某7没有法定的奉养责任,吊销一、二审对朱某7的判定,原判令朱某7承当的住院医药费及奉养费由原审被告人七名子女一起承当。
【分析】
正确处理此案的关键是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间的特定情况下的抚育与奉养的权力责任怎么确认的问题。
从本案一、二审确定的现实看,朱某7从小失恃,与祖母王桂某日子在一起,由父亲每月供应日子费。其九岁时,父亲再婚,仍保证朱某7每月20元的日子费,直到朱某7成年。王桂某对朱某7尽到了抚育的责任,那么王桂某应不该享用孙女奉养的权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9月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条规则:“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精力,有担负才干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关于爸爸妈妈一方逝世、另一方确无才干抚育或爸爸妈妈损失抚育才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责任。”朱某7母亲逝世后,王桂某以祖母身份将朱某7抚育长大成人,尽了抚育责任,契合上述法令解说。按权力责任相一致的准则,朱某7应对王桂某尽奉养的责任。可是,怎么了解王桂某抚育孙女的问题,有不同定见。有人以为,朱某7系寄养在祖母家,因父亲每月付出日子费,不该视为抚育,不无道理。如确定抚育的话,也是有偿抚育,不契合权力责任相一致的准则,让其尽奉养责任实属顺理成章。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不能将抚育仅了解为付出抚育费。付出抚育费仅仅有抚育责任的人所尽的一种经济上的责任。抚育还应包含对被抚育人日子的实践照料。
朱某7对王桂某应不该尽奉养责任,关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5条有了严厉的界定,即“子女现已逝世或子女确无力奉养”,“有担负才干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奉养的责任。”此条司法解说从不和说,不论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没尽抚育责任,只需其子女健在,并有才干奉养,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奉养的责任。据此,原一、二审的判定均属过错,再审改判朱某7没有奉养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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