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9:22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说来看,合同欺诈罪与金融欺诈罪的数额规范都高于欺诈罪的数额规范。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 》 规则,合同欺诈的,个人欺诈公私资产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 (注: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 》 )规则,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 》 第二条“依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使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的规则,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欺诈罪依照欺诈罪进行判处,其违法的数额亦依照欺诈罪的违法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欺诈公私资产 2 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 3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新刑法修订时,合同欺诈罪从欺诈罪中分离出来。依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 的规则,合同欺诈的违法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欺诈罪的数额规范有所进步,而关于合同欺诈“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说中,则无规则,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合同欺诈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进步?从立法准则来看,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 》 中的金融欺诈违法,违法起点数额均比欺诈违法数额的规范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欺诈罪从欺诈罪分离出来归归于打乱市场次序的违法,其违法客体与金融欺诈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因而,合同欺诈的违法数额起点进步是必定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 》 对金融欺诈违法数额的规则没有改变,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 》 中规则的金融欺诈违法,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欺诈违法的数额规范仍依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 》 的规则判处,因而,在合同欺诈罪的数额规范没有新的司法解说出台前,也能够参照金融欺诈违法的数额规则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 》 对金融欺诈违法数额的规则没有改变,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 》 中规则的金融欺诈违法,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欺诈违法的数额规范仍依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 》 的规则判处,因而,在合同欺诈罪的数额规范没有新的司法解说出台前,也能够参照金融欺诈违法的数额规则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