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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深圳户籍居民也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5:01

《深圳市保证性住宅法令》(草案修正主张稿)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清晰规则市政府能够合理设定条件,采用什物配租的方法,将住宅困难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渐归入住宅保证规模。这就意味着,将来非户籍居民也可请求公共租借住宅乃至廉租房
非户籍人口归入住宅保证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陈伟元在立法阐明中指出,从2007年全市普查数据看,我市年收入10万元以下、财物40万元以下的户籍无房家庭约为5.78万户。而依照我市住宅保证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将建造保证性住宅14万套。考虑到各年度户籍住宅困难家庭保证性住宅需求以及各年度住宅保证作业方针完结情况,估计规划期内,我市可将约2.1万户非户籍家庭归入住宅保证规模。
因而,依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务承受才能、住宅保证才能等要素归纳考虑,《深圳市保证性住宅法令》(修正主张稿)连续一审稿中关于住宅保证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宅困难家庭和独身居民为基本保证目标的规则的一起,清晰规则:市政府能够合理设定条件,采用什物配租的方法,将住宅困难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渐归入住宅保证规模。
独身居民年纪约束撤销
鉴于社会公众就独身居民请求保证性住宅的年纪条件和面积规范的约束性规则定见较大,修正主张稿撤销了一审稿中关于独身居民年满35周岁方可请求保证性住宅,以及购买保证性住宅不得超越规则面积规范的内容,授权市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对独身居民请求保证性住宅的年纪条件和面积规范另行规则。
此外,因为市民政部门正在研讨制定我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有关规则,其界定的救助目标规模将由当时的低保目标延伸至低保边际人群。因而,《修正主张稿》采用市民政部门定见,清晰关于市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社会救助目标的住宅困难家庭,采用什物配租或许钱银补助的方法,实施应保尽保、全面掩盖。
转让住宅三年后方可购买保证房
依据住宅保证以租为主、以售为辅的理念,《修正主张稿》对请求条件中住宅建造用地或自有住宅的约束、租借和购买保证性住宅的收入线规范设置等有关条文进行了调整,一方面严厉购买条件,另一方面放宽租借条件。比如:请求购买保证性住宅者,不能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地区具有任何方式的自有住宅,并且在请求前三年内都不能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而请求租借保证房的,则答应在本市外的国内其他地区具有住宅。
租金规范首要考虑承租人经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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