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8:10
今日,听讼网小编要为我们收拾的常识是故意损伤刑事顺便民事辩论状的范本,以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故意损伤刑事顺便民事辩论状。
一、故意损伤刑事顺便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李某杰(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世,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xx市榜首看守所。
辩论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世, 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辩论人李某杰父亲。
辩论人周xx(被告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世,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辩论人李某杰母亲。
被辩论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世,住xx市xx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被辩论人的刑事顺便民事申述状,辩论人现已收到,为正视听,辩论人现提出辩论定见如下:
一、被辩论人对危害的发作亦有严重的差错,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能够减轻辩论人的补偿职责。
假如被辩论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话,让辩论人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则有失失允。因而《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根据现实,被辩论人在本案中有如下严重差错:
1、被辩论人在文明广场处撩拨辩论人的同学黄xx、邓xx等人;遭到辩论人等人劝止,撩拨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凌辱辩论人,还放出狠话,扬言辩论人等人如不速速脱离,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辩论人差错之一。
2、被辩论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明广场寻觅辩论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损伤辩论人等人,这是被辩论人差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现实可知,辩论人没有参加殴伤被辩论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职责分管上,应根据《侵权职责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职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巨细确认相应的补偿数额”的规则,承当非必须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职责。
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45104.58元,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
1、被辩论人主张其所受损伤程度到达9级伤残,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
(1)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参照《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则确认被辩论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归于适用规范差错。《最高人民法院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第1.2款清晰规则:“本规范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子中触及的人体危害残疾程度的判定,归于作业与工作病和路途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残疾程度的判定,不适用本规范。”因而签定组织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的规范进行伤残判定,不该根据《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判定。
(2)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里边没附有从事此次判定的医生的医生工作资历证书,那么此次判定是否是由具有判定资历的医生做出也便是一个不确认的现实。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所出具的以为被辩论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定见是差错的。
2、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被辩论人仅供给一张商品出售清单证明其曾开销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乃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出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而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根据选用。
3、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1)被辩论人并没有失掉进食、翻身、巨细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日子自理能力。(2)上述费用发作于被辩论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理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归入医疗费的规模,不该另列护理费。(3)在医治医院没有主张另派护理人员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辩论人亲属亲身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发作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辩论人方自行承当。(4)就算需求护理,在没有相关组织出具清晰认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准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许判定组织有清晰认见的,能够参照确认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则。
4、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住院膳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住院膳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危害后,因其在医院医治期间开销的膳食费用超越平常在家的膳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1)本案中,被辩论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膳食费超出平常在家的膳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2)就算需求付出住院膳食补助费,根据住院膳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要被辩论人才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要求辩论人补偿住院膳食补助费。(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膳食补助费的补助目标,由于需求陪护的话,护理费中天然包括中陪护人员的日子费用;不需求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日子费应由被辩论人方自力承当。
5、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养分费300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清晰规则,补偿责任人仅应补偿受害人必要的养分费,这意味着养分费的补偿数额应当恰当,补偿责任人没有责任补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养分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养分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组织的定见确认。根据本案确诊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组织仅主张被辩论人留意歇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辩论人是否需求弥补养分、弥补多少出具任何定见。因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养分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规则:“交通费应当以正式收据为凭。”可本案被辩论人没有供给任何正式收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残疾补偿金31561元整,没有现实根据,法院应酌情削减。(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所出具的以为被辩论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定见是差错的,被辩论人所受损伤程度是否到达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认的现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践收入没有削减的,能够对残疾补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而就算其部分损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损失对其实践收入却没有发作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削减残疾补偿金的数额。
8、关于后续医疗费用,主张待费用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为妥。(1)确诊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而该费用并不必定发作。(2)就算上述费用发作了,也不必定是30000元整。因而主张后续医疗费用待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以削减其间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对危害的发作亦有严重的差错,应当依照差错相抵准则,酌情削减辩论人应该承当的补偿数额。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45104.58元,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以上定见,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用,并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李某杰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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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损伤刑事顺便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李某杰(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世,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xx市榜首看守所。
辩论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世, 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辩论人李某杰父亲。
辩论人周xx(被告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世,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辩论人李某杰母亲。
被辩论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世,住xx市xx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被辩论人的刑事顺便民事申述状,辩论人现已收到,为正视听,辩论人现提出辩论定见如下:
一、被辩论人对危害的发作亦有严重的差错,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能够减轻辩论人的补偿职责。
假如被辩论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话,让辩论人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则有失失允。因而《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根据现实,被辩论人在本案中有如下严重差错:
1、被辩论人在文明广场处撩拨辩论人的同学黄xx、邓xx等人;遭到辩论人等人劝止,撩拨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凌辱辩论人,还放出狠话,扬言辩论人等人如不速速脱离,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辩论人差错之一。
2、被辩论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明广场寻觅辩论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损伤辩论人等人,这是被辩论人差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现实可知,辩论人没有参加殴伤被辩论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职责分管上,应根据《侵权职责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职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巨细确认相应的补偿数额”的规则,承当非必须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职责。
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45104.58元,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
1、被辩论人主张其所受损伤程度到达9级伤残,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
(1)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参照《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则确认被辩论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归于适用规范差错。《最高人民法院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第1.2款清晰规则:“本规范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子中触及的人体危害残疾程度的判定,归于作业与工作病和路途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残疾程度的判定,不适用本规范。”因而签定组织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的规范进行伤残判定,不该根据《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判定。
(2)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里边没附有从事此次判定的医生的医生工作资历证书,那么此次判定是否是由具有判定资历的医生做出也便是一个不确认的现实。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所出具的以为被辩论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定见是差错的。
2、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被辩论人仅供给一张商品出售清单证明其曾开销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乃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出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而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根据选用。
3、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1)被辩论人并没有失掉进食、翻身、巨细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日子自理能力。(2)上述费用发作于被辩论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理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归入医疗费的规模,不该另列护理费。(3)在医治医院没有主张另派护理人员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辩论人亲属亲身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发作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辩论人方自行承当。(4)就算需求护理,在没有相关组织出具清晰认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辩论人进行护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准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许判定组织有清晰认见的,能够参照确认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则。
4、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住院膳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住院膳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危害后,因其在医院医治期间开销的膳食费用超越平常在家的膳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1)本案中,被辩论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膳食费超出平常在家的膳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2)就算需求付出住院膳食补助费,根据住院膳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要被辩论人才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要求辩论人补偿住院膳食补助费。(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膳食补助费的补助目标,由于需求陪护的话,护理费中天然包括中陪护人员的日子费用;不需求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日子费应由被辩论人方自力承当。
5、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养分费300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清晰规则,补偿责任人仅应补偿受害人必要的养分费,这意味着养分费的补偿数额应当恰当,补偿责任人没有责任补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养分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养分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组织的定见确认。根据本案确诊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组织仅主张被辩论人留意歇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辩论人是否需求弥补养分、弥补多少出具任何定见。因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养分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规则:“交通费应当以正式收据为凭。”可本案被辩论人没有供给任何正式收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残疾补偿金31561元整,没有现实根据,法院应酌情削减。(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危害程度判定书所出具的以为被辩论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定见是差错的,被辩论人所受损伤程度是否到达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认的现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践收入没有削减的,能够对残疾补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而就算其部分损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损失对其实践收入却没有发作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削减残疾补偿金的数额。
8、关于后续医疗费用,主张待费用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为妥。(1)确诊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而该费用并不必定发作。(2)就算上述费用发作了,也不必定是30000元整。因而主张后续医疗费用待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以削减其间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对危害的发作亦有严重的差错,应当依照差错相抵准则,酌情削减辩论人应该承当的补偿数额。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偿45104.58元,没有现实根据,不该得到法令的支撑。以上定见,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用,并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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