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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1:51
移用资金罪在片面方面只能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移用或假贷本单位资金,而且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而仍成心为之。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移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别二者之间的边界。移用资金罪的追诉规范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移用资金罪追诉规范
移用资金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7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越3个月未还的;
2.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盈利活动的;
3.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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