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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2:54

一、广告检查准则的概念
广告检查是指对广告内容是否契合法令的规则进行的检查。广告检查的主体有:法令、法规规则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检查的客体是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广告检查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广告办理法规规则的广告检查规范。广告检查的首要效果表现在:它是国家拟定的广告发布规范得以顺畅施行的基本条件,它能够有用防止、操控、削减或阻止虚伪、违禁广告的发生,是广告业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广告检查准则是环绕广告检查的内容和环节而构成的一系列规则,是广告办理准则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广告检查准则的基本形式
1.广告检查机关的事前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则,使用播送、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前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产品的广告和法令法规规则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对广告内容进行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发布。广告检查机关,即指与以上规则中罗列的待发布的特种广告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分的简称。如药品的行政办理部分是卫生行政办理部分;医疗器械的行政主管部分是医药行政办理部分;农药和兽药的行政主管部分是农业或农牧行政办理部分。这些部分了解该类产品或服务的专业技术,担任办理产品的出产、出售环节,因而由这些部分对产品或服务的广告进行发布前检查。除了《广告法》中所规则的四种产品外,应由广告检查机关进行发布前检查的,必须由广告检查机关进行事前检查。现在呈现的社会力气办学的广告,也必须由教育行政部分进行事前检查。
如前所述,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对烟草广告发布规模、发布行为、发布内容的规则都比较严厉,但烟草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比较,与顾客的联系并不那么亲近,一起就违法广告来说,它所形成的损害也远不如后者,所以,烟草广告并没有要求检查机关作事前检查。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事前检查
《广告法》规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法令、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供给规划、制造、署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广告活动中的两个首要行为主体,在广告内容的检查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和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前检查的规模较广,凡其承办或发布的广告,无论是特种广告,仍是非特种的一般广告,均要进行事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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