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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拍卖怎么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20:23
司法拍卖是常见的一种司法行为,法院作价处理查封、冻住的产业时,首先要采纳拍卖的方法,司法拍卖是有必定程序的,而且要托付有资质的拍卖组织进行,那么法院司法拍卖怎样分配?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法院司法拍卖怎么分配
法院经过司法拍卖作价处理产业时,拍卖的产业一般是由从价高者得,假如呈现流拍的,按拍卖标的物的性质进行相应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能够表明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明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次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一起表明买受的,以抽签方法决议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许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存价,参与的请求履行人或许其他履行债权人不请求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存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关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将其作价交请求履行人或许其他履行债权人抵债。请求履行人或许其他履行债权人回绝承受或许依法不能交给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交还被履行人。
第二十八条 关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将其作价交请求履行人或许其他履行债权人抵债。请求履行人或许其他履行债权人回绝承受或许依法不能交给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请求履行人或许其他履行债权人回绝承受或许依法不能承受该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完结之日起七日内宣布变卖布告。自布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乐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存价买受该产业,且请求履行人、其他履行债权人仍不表明承受该产业抵债的,应当免除查封、冻住,将该产业交还被履行人,但对该产业能够采纳其他履行办法的在外。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法院司法拍卖怎么分配”问题进行的回答,法院经过司法拍卖作价处理产业时,拍卖的产业一般是由从价高者得,假如呈现流拍的,按拍卖标的物的性质进行相应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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