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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8:16

原告(上诉人)武汉某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000年5月26日,境外某交易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与香港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约好后者向前者购买700吨秘鲁鱼粉,每吨单价430美元,同年7月装船。5月29日、7月28日,香港公司和原告分别在买卖合同上签章,约好香港公司向原告转卖665吨秘鲁鱼粉,每吨单价430美元,总值285950美元,8月30日前交货。7月,原告向香港公司支付了涉案货品的悉数货款,并获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邮寄人为秘鲁某集团G股份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收货人为原告;告诉人为香港公司;载货船只为M轮;运送起、讫港分别为秘鲁瓦乔和我国上海;装载货品为13056包计665吨秘鲁鱼粉;某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在秘鲁瓦乔署理M轮船长签发。
2000年6月22日,被告签发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为S公司;稳妥标的为665吨秘鲁鱼粉;稳妥金额为314545美元;装运船只为M轮;自秘鲁至上海(经蛇口);承稳妥别包含悉数险和战争险。尔后,S公司将该稳妥单背书转让给香港公司。
2001年1月19日,香港公司因涉案货品未抵达目的港,正式向被告索赔悉数货款285950美元。5月28日,被告回复香港公司,称有关信函和除正本提单之外的整套文件已收悉,并已将此案上报其总公司。
2002年8月17日,原告与香港公司签定“稳妥合同转让协议”,约好:依据上海海事法院(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132号(以下简称132号)判定,香港公司赞同将涉案稳妥单中被稳妥人的权力责任转让给原告。尔后,两边又签定了“转让补充协议”,约好香港公司将其作为被稳妥人悉数有关稳妥单项下的权力和责任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将上述转让现实告诉到被告。
2000年9月12日,山东某世界仓储运送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向S公司宣布传真称:M轮一直在厄瓜多尔停留,货品在船上未发作严重损坏及灭失,正协同有关方面与船东及其相关公司进行谈判,将采纳各种或许办法使该船赶快抵达卸货港。该传真由S公司于同年9月18日经过香港公司转给原告。2002年3月6日,香港公司在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的132号案的申述状中称:至申述时,M轮仍停留厄瓜多尔港口,且货品是否存在情况不明。
2000年9月6日,厄瓜多尔萨利纳斯第16民事法庭(以下简称萨利纳斯16法庭)判决赞同当事人提出的预防性拘留,已命令制止M轮启航。11月13日,G公司和某渔业公司以M轮所载鱼粉的所有人身份向萨利纳斯16法庭提出申请,恳求命令将M轮开往安全港口,以便鱼粉可以卸船并仓储。11月17日,萨利纳斯16法庭判决赞同M轮启航开往安全港口并卸下所载货品,但之后该船有必要回来,由于法庭已命令拘留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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