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7:38
许多朋友关于债款相关的问题都感到非常困惑,比方,许多人都简单弄混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参加这三个概念。那么,这三个概念指的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听讼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材料吧。
什么是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参加
债款搬运,即狭义的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将合同责任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债权人与债款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当责任的行为。债款参加,即广义的债款搬运,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许单独许诺,由第三人归还债权人债款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关于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参加这三种行为的法令联系构成条件、债的承当主体、法令特征及法令结果存在着不同的知道,并因有些行为法令没有规则或许规则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
三者的相同点
1、三者均由债权人、债款人、第三人组成。
2、三者均存在着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当债款的景象,且承当的债款可所以悉数也可所以部分。
3、所涉债款均须合法且具有可转让性。按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好或许法令的规则不得转让的债款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让。
三者的不同点
1、构成条件不同。债款搬运的条件是债款人可以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赞同。第三人代为实行仅是由债款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当还款责任。而债款参加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许单独作出许诺,归还债权人的债款,其条件是债权人承受第三人参加债款实行。
2、债的承当主体不同。债款搬运,承当债的主体由债款人变更为第二人。第二人代为实行,承当债的主体仍然是债款人。债款参加,承当债的主体由债款人变更为债款人和第三人。
3、法令特征不同。债款搬运,债款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人仍然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仅是合同实行的主体。债款参加,债款人、第三人均为合同主体。
4、法令结果不同。债款搬运,是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构成债的法令联系,而革除了债款人的债款,其法令结果由第三人承当。第三人代为实行,仍然是债款人和债权人之间构成债的法令联系,第三人不实行债款,债款人的债款不革除,第三人并不承当不实行债款的违约责任,而是由债款人承当法令结果。债款参加,是第二人和债款人、债权人之间构成债的法令联系,第三人并与债款人就同一债款构成连带的债款联系,第三人不实行债款,则和债款人一起承当法令结果。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这三个概念比较简单混杂,期望我们在日常日子中可以细心分辩。如果您对此仍旧感到困惑,或许您还有什么相关法令问题需求回答,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