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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3:10
证明职责是指司法机关或许当事人搜集或许供给依据,并运用依据证明其建议的案子现实建立或许有利于自己的职责,不实行这种职责,将承当其建议不能建立的风险。证明职责所要处理的问题,是对诉讼中呈现的案子现实,应当由谁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假如案子现实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应当由谁来承当败诉或晦气的诉讼结果。依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子的证明职责分配规则可归纳为以下七点:
(1)在公诉案子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承当。
(2)在自诉案子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由自诉人承当。关于缺少罪证的案子,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子后,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并供给有关依据而请求人民法院调取依据,人民法院以为必要的,能够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当证明自己有罪的职责,也不承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职责。
(4)在破例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当证明职责。例如,关于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阐明其显着超越合法收入的那部分产业的来历的职责,假如不能阐明来历是合法的,则以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论处。可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产业或许开销显着超越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现实的存在的职责,依然由检察机关承当。
(5)人民法院不承当证明职责,但人民法院负有查询、核实依据中的疑问的职责。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现实负有证明职责。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现实。
(7)关于某些程序法现实,提出建议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职责。例如,被告人请求审判人员逃避,有必要阐明理由并供给相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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