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6:45对民诉时效实务难题的几点一致
———上海市榜首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念总述
为加强审判实践中的法律一致力度,处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上海市榜首中级法院日前由审判疑难问题研讨小组牵头安排举行“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讨所、上海市法学会的专家学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一中院审判疑难问题研讨小组民商专业组的法官以及各相关事务庭负责人合计3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该院审判疑难问题研讨小组组长游伟副院长掌管,周赞华副院长到会研讨会并作了说话。与会人士环绕现行民商事立法没有清晰且在当时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难题,从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级法院法律定见以及审判实务操作等多个视角各持己见,打开了火热而深化的研讨,取得了若干一致。
关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限问题
与会者的评论焦点是:债款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就诉讼时效提起抗辩,但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该项抗辩,二审法院应否就此打开检查?
(一)肯定说
该种观念以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存在时限,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详细理由是:1、我国没有建立彻底的强制辩论准则,最高人民法院现行依据规则对当事人到期未予辩论的消沉成果未作清晰规则,故债款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发作失权成果。2、现行民商事立法未清晰规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存在时限,故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检查缺少法律依据。3、抗辩权作为实体权力,其行使没有时限,故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也不该破例。4、现行依据规则答应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交新的依据,故应推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依据新的依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5、一审裁判在二审期间没有发作法律效力,且原判成果亦存在被二审改动的或许,故应当答应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否定说
该种观念以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存在时限,如无特殊情况,二审法院对此不该检查。详细理由是:1、司法应尽或许偏重保护权力人的诉讼权力和实体权力,不容易确定权力人损失诉讼时效。2、强制辩论准则是程序规则,没有触及详细权力,而诉讼时效准则则或许导致实体权力的损失,不能以现在无强制辩论准则来否定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限。3、依据抗辩权发作说理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就应视为其自动抛弃,其在二审程序中再予提出违反诚笃信用准则,故法院可据此不作检查。4、二审法院初度检查诉讼时效抗辩并作出处理,将导致诉讼时效问题一审终审,或许危害权力人的诉讼权力和实体权力。5、外地省市高级法院的法律定见大都倾向于二审法院不检查当事人初度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经评论,与会人员就此问题构成以下倾向性定见:关于当事人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了该项抗辩的景象,二审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撑。其间考虑的要素包含:从保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视点动身,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此项抗辩,一审对此没有进行审理,二审予以审理则违反了两审终审的准则。尽管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则辩论失权准则,但从保护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而言,依据诚笃信用准则的要求,债款人在一审中未就此提出抗辩可视为其抛弃了此项抗辩。
关于无效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与会者对无效合同产业返还请求权或危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核算存在不合,观念如下:
(一)从合同载明的实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核算
该种观念以为,在合同载明的实行期限届满后,如权力人现已认识到合同无效,可直接提起承认合同无效之诉;如未认识到合同无效,则应按照合同建议权力,尽管建议权力的成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权力归于无效,但因合同无效将依法发作返还产业、危害赔偿的法定债务,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仍可完成,故上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载明的实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核算,这也是上级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现在遵从的法律思路。
(二)从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