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20:48
[案情]
戴某于1995年7月到A宾馆入职至今,已接连工作了13年。1999年7月,A宾馆为其参加了根本养老稳妥、工伤稳妥。2006年9月,单位又为戴某处理了根本医疗稳妥的参保手续;2007年11月,单位为戴某处理了生育稳妥参保手续。但一直以来,均未为戴某处理赋闲稳妥。2008年9月,戴某向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11月,判定委员会依法判定如下:(1)A宾馆为戴某补缴自1995年7月至1999年6月的根本养老稳妥,两边依法各自承当相应的社会稳妥费用;(2)A宾馆为戴某补缴1999年7月至2006年8月的医疗稳妥、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的生育稳妥、2001年5月至今的赋闲稳妥。
A宾馆对判定判定不服,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以为,A宾馆提出的诉讼请求触及的是养老稳妥、社会稳妥,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依法驳回了其申述。
戴某以为法院驳回宾馆的申述,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应当有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不合]
对这份劳作争议判定判定是否有用存在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的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根本就没有收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依据。理由是劳作争议调停判定法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判定判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判定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判定判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也就是说,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在当事人收到判定判定之日起的15日内是归于效能待定,彻底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申述讼。一旦提申述讼,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就不能收效。因而,没有收效的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应当没有强制履行力。劳作者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法院能够不履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没有作出新的判定或许判定,应当视同为法院对劳作争议没有本质检查。从维护劳作者权益视点动身,应当视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提申述讼,判定判定书应当主动收效。法院应当将判定视为合法有用的法律文书,劳作者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三种定见以为,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申述讼,判定判定归于效能待定。假如法院对争议事项依法进行检查,做出判定,判定判定没有收效。假如法院对争议事项没有作出实体检查,只从时效等方面判定驳回,应当视为对劳作争议胶葛没有处理,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主动收效。本案中的判定书应当归于主动收效,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依据。
[分析]
对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的法律效能问题,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作争议判定判定的胶葛准予撤诉或驳回申述后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从何时起收效的解说》(法释〔2000〕18号)中有明确规则,分为以下几种景象:
1.当事人在收到判定判定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判定在送达15日后收效。
2.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向人民法院申述后又请求撤诉,经人民法院检查准予撤诉的,原判定判定自人民法院判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
3.当事人因超越申述期间而被人民法院判定驳回申述的,原判定判定自申述期间届满之次日起康复法律效能。
4.因判定判定确认的主体资格过错或判定判定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述的,原判定判定不发作法律效能。
本案中,法院依据判定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受案规模驳回申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说规则,原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应当归于无效。但该司法解说是在劳作法规则的判定准则下所作的规则,能否在劳作争议调停判定法出台后适用,笔者提出质疑。
戴某于1995年7月到A宾馆入职至今,已接连工作了13年。1999年7月,A宾馆为其参加了根本养老稳妥、工伤稳妥。2006年9月,单位又为戴某处理了根本医疗稳妥的参保手续;2007年11月,单位为戴某处理了生育稳妥参保手续。但一直以来,均未为戴某处理赋闲稳妥。2008年9月,戴某向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11月,判定委员会依法判定如下:(1)A宾馆为戴某补缴自1995年7月至1999年6月的根本养老稳妥,两边依法各自承当相应的社会稳妥费用;(2)A宾馆为戴某补缴1999年7月至2006年8月的医疗稳妥、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的生育稳妥、2001年5月至今的赋闲稳妥。
A宾馆对判定判定不服,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以为,A宾馆提出的诉讼请求触及的是养老稳妥、社会稳妥,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依法驳回了其申述。
戴某以为法院驳回宾馆的申述,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应当有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不合]
对这份劳作争议判定判定是否有用存在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的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根本就没有收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依据。理由是劳作争议调停判定法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判定判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判定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判定判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也就是说,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在当事人收到判定判定之日起的15日内是归于效能待定,彻底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申述讼。一旦提申述讼,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就不能收效。因而,没有收效的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应当没有强制履行力。劳作者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法院能够不履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没有作出新的判定或许判定,应当视同为法院对劳作争议没有本质检查。从维护劳作者权益视点动身,应当视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提申述讼,判定判定书应当主动收效。法院应当将判定视为合法有用的法律文书,劳作者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三种定见以为,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申述讼,判定判定归于效能待定。假如法院对争议事项依法进行检查,做出判定,判定判定没有收效。假如法院对争议事项没有作出实体检查,只从时效等方面判定驳回,应当视为对劳作争议胶葛没有处理,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主动收效。本案中的判定书应当归于主动收效,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依据。
[分析]
对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的法律效能问题,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作争议判定判定的胶葛准予撤诉或驳回申述后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从何时起收效的解说》(法释〔2000〕18号)中有明确规则,分为以下几种景象:
1.当事人在收到判定判定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判定在送达15日后收效。
2.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向人民法院申述后又请求撤诉,经人民法院检查准予撤诉的,原判定判定自人民法院判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
3.当事人因超越申述期间而被人民法院判定驳回申述的,原判定判定自申述期间届满之次日起康复法律效能。
4.因判定判定确认的主体资格过错或判定判定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述的,原判定判定不发作法律效能。
本案中,法院依据判定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受案规模驳回申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说规则,原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应当归于无效。但该司法解说是在劳作法规则的判定准则下所作的规则,能否在劳作争议调停判定法出台后适用,笔者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