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何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4:42
【违约行为】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联系是怎样的
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职责, 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准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则的辅导。
尽管两者具有一起特征, 但在法令上存在着严峻差异, 当事人对两类职责的不同挑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力和职责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 两类职责的差异首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归责准则的差异。许多国家的法令规则, 违约职责适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或严厉职责准则。侵权职责在各国法令中一般以差错职责为根本准则, 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施行严厉职责准则。依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则, 对侵权职责选用差错职责、严厉职责、公正职责准则, 实际上选用了多重归责准则。在侵权之诉中, 只需在受害人具有严峻差错时, 侵权人的补偿职责才能够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 只需受害人具有细微差错, 违约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就能够减轻。
2、举证职责的差异。依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则, 在合同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职责, 而违约方有必要证明其没有差错, 不然,将推定他有差错。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行为人一般不负举证职责, 受害人有必要就其建议举证。当然, 在某些侵权行为中, 也施行举证职责倒置, 但这究竟仅仅特别现象。依据我国民法规则, 在一般侵权职责中, 受害人有职责就加害人差错问题举证, 而在特别的侵权职责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差错。不过, 在合同职责中, 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差错, 不然, 应承当违约职责。
3、时效的差异。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则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则,“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 合同之诉适用长时间一般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则, 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危害补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则, 但因身体遭到损伤而发生的危害补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违约行为发生的危害补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延付或许拒付租金以及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许损毁的状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则; 货品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裁定的期限为四年。
4、职责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差异。在违约职责中, 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用的抗辩事由, 就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但是在侵权职责中, 危害现实是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建立的前提条件, 无危害现实, 便无侵权职责的发生。在违约职责中,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 合同当事人还能够事前约好不承当职责的状况。在侵权职责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前约好免责条件, 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规模事前约好。
5、职责规模的差异。合同的危害补偿职责, 且法令常常采纳“可预性”规范来限制补偿的规模。关于侵权职责来说, 危害补偿不只包含财产丢失的补偿, 并且包含人身损伤和精力危害的补偿, 其补偿规模不只应包含直接丢失, 还包含直接丢失。
从以上剖析可见, 因为侵权职责和违约职责存在着重要的差异, 因此在职责竞合的状况下, 不法行为承当何种职责, 将导致不同的法令结果的发生, 并严峻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和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所以, 职责竞合问题在近百年以来一直是民法界争辩的热门。
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职责, 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准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则的辅导。
尽管两者具有一起特征, 但在法令上存在着严峻差异, 当事人对两类职责的不同挑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力和职责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 两类职责的差异首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归责准则的差异。许多国家的法令规则, 违约职责适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或严厉职责准则。侵权职责在各国法令中一般以差错职责为根本准则, 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施行严厉职责准则。依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则, 对侵权职责选用差错职责、严厉职责、公正职责准则, 实际上选用了多重归责准则。在侵权之诉中, 只需在受害人具有严峻差错时, 侵权人的补偿职责才能够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 只需受害人具有细微差错, 违约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就能够减轻。
2、举证职责的差异。依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则, 在合同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职责, 而违约方有必要证明其没有差错, 不然,将推定他有差错。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行为人一般不负举证职责, 受害人有必要就其建议举证。当然, 在某些侵权行为中, 也施行举证职责倒置, 但这究竟仅仅特别现象。依据我国民法规则, 在一般侵权职责中, 受害人有职责就加害人差错问题举证, 而在特别的侵权职责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差错。不过, 在合同职责中, 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差错, 不然, 应承当违约职责。
3、时效的差异。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则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则,“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 合同之诉适用长时间一般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则, 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危害补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则, 但因身体遭到损伤而发生的危害补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违约行为发生的危害补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延付或许拒付租金以及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许损毁的状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则; 货品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裁定的期限为四年。
4、职责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差异。在违约职责中, 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用的抗辩事由, 就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但是在侵权职责中, 危害现实是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建立的前提条件, 无危害现实, 便无侵权职责的发生。在违约职责中,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 合同当事人还能够事前约好不承当职责的状况。在侵权职责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前约好免责条件, 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规模事前约好。
5、职责规模的差异。合同的危害补偿职责, 且法令常常采纳“可预性”规范来限制补偿的规模。关于侵权职责来说, 危害补偿不只包含财产丢失的补偿, 并且包含人身损伤和精力危害的补偿, 其补偿规模不只应包含直接丢失, 还包含直接丢失。
从以上剖析可见, 因为侵权职责和违约职责存在着重要的差异, 因此在职责竞合的状况下, 不法行为承当何种职责, 将导致不同的法令结果的发生, 并严峻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和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所以, 职责竞合问题在近百年以来一直是民法界争辩的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