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藏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8:43
闯祸后藏尸构成交通闯祸逃逸吗
本案中,王祖辉在事端发作后,非但没有维护现场,反而将被害人黄荟的尸身躲藏,形成案发现场的损坏;在被害人亲属凌春招问询被害人下落时,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王祖辉脱离现场后第一时间也没有挑选电话报警,逃离现场后还窜至其亲属黄仕桂、曾宪福家躲藏。以上一系列的行为足以确定王祖辉其时片面上有躲避法令惩办而逃跑的成心,虽过后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可是其在投案之前现已具有逃逸的悉数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确定其交通闯祸逃逸。
【案情】
2008年2月23日上午,王祖辉驾车为澄江镇江贝村新农村建造改路工程装运石料,由寻乌县澄江镇江贝村上江小组高石街石场往该村上江小组新农村建造改路工程工地方向行进,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车辆行进至黄伟华家门口路段时,因未察明车后状况,在操作倒车时,将黄伟华家门坪边上正在游玩的被害人黄荟碾压,致其当场逝世。此后,王祖辉将死者黄荟的尸身躲藏在黄伟华家房子背面的柴堆里,并驾车逃离现场。不久,王祖辉将事端状况通知了江贝村党支部书记黄仕桂,然后先后逃窜到黄仕桂家及亲属曾宪福家躲藏。同年2月24日,王祖辉到寻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荟系交通闯祸致颅脑崩裂逝世。2008年2月28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8年第018号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被告人王祖辉驾驭机动车,途经闯祸地址,倒车时未察明车后状况,未确保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条之规则,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被害人黄荟不负事端职责。
【不合】
交通事端发作后,闯祸者将受害者的尸身搬运现场,以怕被受害者亲属殴伤为由随后脱离现场,但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闯祸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逃逸罪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祖辉在交通事端发作后脱离现场,他辩称之所以要脱离现场是怕被受害人的亲属殴伤状况发作,在客观上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第二天他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直接证明这种可能性,王祖辉并不是为了躲避法令的赏罚,因此,王祖辉行为只构成交通闯祸罪,但不是逃逸。
另一种定见则以为,王祖辉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在吊扣驾驭证期间驾驭机动车,途经闯祸地址时,未察明车后状况,承认安全后倒车,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一人逝世,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事发作后王祖辉为了躲避法令职责而逃逸,应按照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重犯予以量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闯祸逃逸的行为作了规则,司法解释规则:交通闯祸逃逸指为了躲避法令惩办,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着重确定逃逸的行为应一起具有片面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一起又着重交通闯祸的片面罪行,即为躲避法令职责而逃跑的行为。
本案中,王祖辉在事端发作后,非但没有维护现场,反而将被害人黄荟的尸身躲藏,形成案发现场的损坏;在被害人亲属凌春招问询被害人下落时,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王祖辉脱离现场后第一时间也没有挑选电话报警,逃离现场后还窜至其亲属黄仕桂、曾宪福家躲藏。以上一系列的行为足以确定王祖辉其时片面上有躲避法令惩办而逃跑的成心,虽过后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可是其在投案之前现已具有逃逸的悉数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确定其交通闯祸逃逸。
【案情】
2008年2月23日上午,王祖辉驾车为澄江镇江贝村新农村建造改路工程装运石料,由寻乌县澄江镇江贝村上江小组高石街石场往该村上江小组新农村建造改路工程工地方向行进,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车辆行进至黄伟华家门口路段时,因未察明车后状况,在操作倒车时,将黄伟华家门坪边上正在游玩的被害人黄荟碾压,致其当场逝世。此后,王祖辉将死者黄荟的尸身躲藏在黄伟华家房子背面的柴堆里,并驾车逃离现场。不久,王祖辉将事端状况通知了江贝村党支部书记黄仕桂,然后先后逃窜到黄仕桂家及亲属曾宪福家躲藏。同年2月24日,王祖辉到寻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荟系交通闯祸致颅脑崩裂逝世。2008年2月28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8年第018号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被告人王祖辉驾驭机动车,途经闯祸地址,倒车时未察明车后状况,未确保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条之规则,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被害人黄荟不负事端职责。
【不合】
交通事端发作后,闯祸者将受害者的尸身搬运现场,以怕被受害者亲属殴伤为由随后脱离现场,但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闯祸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逃逸罪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祖辉在交通事端发作后脱离现场,他辩称之所以要脱离现场是怕被受害人的亲属殴伤状况发作,在客观上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第二天他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直接证明这种可能性,王祖辉并不是为了躲避法令的赏罚,因此,王祖辉行为只构成交通闯祸罪,但不是逃逸。
另一种定见则以为,王祖辉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在吊扣驾驭证期间驾驭机动车,途经闯祸地址时,未察明车后状况,承认安全后倒车,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一人逝世,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事发作后王祖辉为了躲避法令职责而逃逸,应按照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重犯予以量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闯祸逃逸的行为作了规则,司法解释规则:交通闯祸逃逸指为了躲避法令惩办,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着重确定逃逸的行为应一起具有片面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一起又着重交通闯祸的片面罪行,即为躲避法令职责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