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应由谁承担责任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2:28
劳作合同到期未续签谁负责呢
劳作合同到期,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持续沿袭原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到期停止,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担责。反之,劳作者自己职责。
事例:
刘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两边签定了一份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的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刘某某续签劳作合同。2014年4月7日,刘某某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取得同意。2014年4月9日,刘某某完结离任作业交代,两边劳作联系停止。6月25日,刘某某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请求,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出其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的二倍薪酬差额8441元。
【审理】
裁定委经审理后以为,2013年10月24日,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刘某某续签劳作合同,该公司虽称此为刘某某成心不签定劳作合同所造成的,但无依据证明,不予采用。《劳作合同法》规则,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超越1个月不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该公司在与刘某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作合同,也未停止劳作联系,属违法行为。裁定委判决该公司付出刘某某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的二倍薪酬差额8441元。
劳作合同到期,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持续沿袭原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到期停止,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担责。反之,劳作者自己职责。
事例:
刘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两边签定了一份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的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刘某某续签劳作合同。2014年4月7日,刘某某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取得同意。2014年4月9日,刘某某完结离任作业交代,两边劳作联系停止。6月25日,刘某某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请求,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出其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的二倍薪酬差额8441元。
【审理】
裁定委经审理后以为,2013年10月24日,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刘某某续签劳作合同,该公司虽称此为刘某某成心不签定劳作合同所造成的,但无依据证明,不予采用。《劳作合同法》规则,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超越1个月不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该公司在与刘某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作合同,也未停止劳作联系,属违法行为。裁定委判决该公司付出刘某某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的二倍薪酬差额8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