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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22:07
请求法人企业破产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法院办理破产请求后,就会指定破产办理人,破产办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破产办理人有必定的职权,那么破产办理人能够对外签订合同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破产办理人可不能够对外签订合同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破产办理人是有必定职权的,破产办理人能够代表破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办理人对破产请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办理人自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
办理人决议持续实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办理人供给担保。办理人不供给担保的,视为免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人实行下列责任:
(一)接收债款人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查询债款人产业情况,制造产业情况陈述;
(三)决议债款人的内部办理业务;
(四)决议债款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行之前,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经营;
(六)办理和处置债款人的产业;
(七)代表债款人参与诉讼、裁定或许其他法令程序;
(八)提议举行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以为办理人应当实行的其他责任。
本法对办理人的责任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破产办理人可不能够对外签订合同”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破产办理人是有必定职权的,破产办理人能够代表破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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