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与乙开发公司、丙合资公司、丁房地产公司借款抵押保证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5:27案情简介
2007年3月20日,乙公司、丁公司与甲银行签定的《典当合同》约好:丁公司以其具有的评价价值1,900万元的房地产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1,000万元告贷本息及完成债务费用供给典当担保;该合同典当权人签章处由甲银行的分担行长郭某签名并盖有甲银行公章,典当人签章处由丁公司的副董事长张某签名并盖有丁公司公章,债务人签章处由乙公司的董事长程某签名并盖有乙公司公章。该合同所约好的典当事项于同年4月1日处理了典当挂号,甲银行取得了《房子他项权证》。同年4月1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定的《确保合同》约好:丙公司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1,000万元人民币告贷本息及完成债务费用供给连带职责确保,丙公司向甲银行供给了有7位股东签名的赞同确保的《股东会抉择》。同年4月2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约好:乙公司向甲银行告贷人民币1,000万元,告贷期限自2007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4日,合同还对告贷用处、告贷利率、两边的权利与职责等事项进行了约好,并清晰约好该合同项下告贷以上列《典当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典当担保,还以上列《确保合同》项下的确保人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同年4月5日,甲银行依约向乙公司发放了人民币告贷1,000万元。2008年4月4日,告贷到期,乙公司仅归还部分利息,告贷本金1,000万元及自2008年2月23日今后的利息均未归还,丙公司未依约实行连带确保职责,丁公司亦未依约实行典当担保职责。
丁公司建立于2002年3月1日,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建立合同》、《董事会抉择》、《董事会名单》载明:其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组织;董事长是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实行其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张某代行其职权;董事会会议有必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到会方能举办,董事会会议有必要得到到会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赞同方能作出抉择;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担任招集并掌管,董事长不能招集时,由副董事长担任并掌管;其董事会由董事长李某、副董事长张某等9位董事组成,公司的日常作业由副董事长张某掌管。
丁公司在《典当合同》的典当人处签名的是其时掌管日常作业的副董事长张某;公章是丁公司财务部司理告诉工作室主任加盖的;《典当合同》所涉典当挂号是其工作室主任同乙公司、甲银行的经办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的。
甲银行在同乙公司签定《告贷合同》、在同丁公司签定《典当合同》前,对丁公司供给的《董事会抉择》(记载时刻为2007年3月16日)进行了检查。该《董事会抉择》赞同用丁公司的上列房地产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1,000万元人民币告贷本息及完成该债务的费用供给典当担保,加盖了丁公司公章,其董事签字处置别是手写的张某等七位董事的姓名,七位董事的姓名同丁公司留存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董事会抉择》与《董事会名单》中的七位董事的姓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