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盗窃要怎样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1:47
【案情】
刘某(男)系县城开发区夸姣嘉园建筑工地建筑工人,2013年9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唐某蹑手蹑脚进入该建筑工地,随手拿走了值勤工人刘某的钱包(内有现金900元与银行卡一张)和手机一部,正欲走开,被刘某发现,刘某拉住被告人唐某的衣袖不让其走,唐某随手拿起地上的水果刀朝刘某挥舞,抵抗抓捕,然后带着钱包拔腿逃跑,刘某急忙在邻近的商铺用公用电话报警,被告人唐某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捕获,唐某供认不讳。
【不合】
关于唐某进入建筑工地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则,以“当场运用暴力”论,认定为转化型掠夺。一起,还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榜首项之规则,应适用“入户掠夺”的规则加剧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归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的“当场运用暴力”,契合转化型掠夺的特征,应以掠夺罪论处。可是行为人是在建筑工地内内施行的犯罪行为,不归于入户掠夺中户的界说,故不该适用“入户掠夺”的规则加剧处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详述如下:
榜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户为别人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包含关闭的院子、牧民的帐子、渔民作为家庭日子场所的渔船、为日子租借的房子等。”据此,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以日子为意图或主要以日子为意图而建立,对以其他意图,比方出产、运营、学习而建立的场所一般不能认定为户。本案中开发区的某建筑工地,仅仅是唐某在打工的时分才暂住的当地,具有阶段性和暂时性的特色。建筑工地的建立并不是以日子为意图而是以出产、运营为意图建立的。从建筑工地的特色以及建立的意图来看,其均不归于“户”的界说领域,故不该认定为户。
第二,转化型掠夺罪其转化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施行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的行为,归于刑法第269条规则的“犯偷盗……,为……抵抗抓捕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契合转化型掠夺的特征,应以掠夺罪论处。可是不该适用“入户掠夺”的规则加剧处分,由于建筑工地不归于法令上的“户”。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则中“户”的意义,“户”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榜首,私密性,即该场所具有供别人家庭日子的功用特征,公民在该处享有日子上的安定以及私日子的自在,能够免受别人搅扰和窥视。第二,关闭性,该场所具有相对关闭性,一般能满意人们的安全感和依靠感。一般采取了必定的安全防范办法或保证办法,是人们最基本的、最为依靠的人身权力和产业权力的庇护所,一起也是人身和产业安全的最终屏障。第三,排他性,公民对该关闭区域享有运用、分配和自在进出的权力,未经答应,别人不得随意进入。综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状况 :1、“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不包含偶然住宿宾馆宿舍等暂时寓居场所;2、“户”指私家住所,以及其他供人们长时间日子、学习的建筑物。明显,建筑工地书暂时性质,不具有此两个状况,故不归于法令上的“户”。
刘某(男)系县城开发区夸姣嘉园建筑工地建筑工人,2013年9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唐某蹑手蹑脚进入该建筑工地,随手拿走了值勤工人刘某的钱包(内有现金900元与银行卡一张)和手机一部,正欲走开,被刘某发现,刘某拉住被告人唐某的衣袖不让其走,唐某随手拿起地上的水果刀朝刘某挥舞,抵抗抓捕,然后带着钱包拔腿逃跑,刘某急忙在邻近的商铺用公用电话报警,被告人唐某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捕获,唐某供认不讳。
【不合】
关于唐某进入建筑工地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则,以“当场运用暴力”论,认定为转化型掠夺。一起,还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榜首项之规则,应适用“入户掠夺”的规则加剧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归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的“当场运用暴力”,契合转化型掠夺的特征,应以掠夺罪论处。可是行为人是在建筑工地内内施行的犯罪行为,不归于入户掠夺中户的界说,故不该适用“入户掠夺”的规则加剧处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详述如下:
榜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户为别人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包含关闭的院子、牧民的帐子、渔民作为家庭日子场所的渔船、为日子租借的房子等。”据此,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以日子为意图或主要以日子为意图而建立,对以其他意图,比方出产、运营、学习而建立的场所一般不能认定为户。本案中开发区的某建筑工地,仅仅是唐某在打工的时分才暂住的当地,具有阶段性和暂时性的特色。建筑工地的建立并不是以日子为意图而是以出产、运营为意图建立的。从建筑工地的特色以及建立的意图来看,其均不归于“户”的界说领域,故不该认定为户。
第二,转化型掠夺罪其转化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施行偷盗后持刀抵抗抓捕的行为,归于刑法第269条规则的“犯偷盗……,为……抵抗抓捕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契合转化型掠夺的特征,应以掠夺罪论处。可是不该适用“入户掠夺”的规则加剧处分,由于建筑工地不归于法令上的“户”。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则中“户”的意义,“户”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榜首,私密性,即该场所具有供别人家庭日子的功用特征,公民在该处享有日子上的安定以及私日子的自在,能够免受别人搅扰和窥视。第二,关闭性,该场所具有相对关闭性,一般能满意人们的安全感和依靠感。一般采取了必定的安全防范办法或保证办法,是人们最基本的、最为依靠的人身权力和产业权力的庇护所,一起也是人身和产业安全的最终屏障。第三,排他性,公民对该关闭区域享有运用、分配和自在进出的权力,未经答应,别人不得随意进入。综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状况 :1、“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不包含偶然住宿宾馆宿舍等暂时寓居场所;2、“户”指私家住所,以及其他供人们长时间日子、学习的建筑物。明显,建筑工地书暂时性质,不具有此两个状况,故不归于法令上的“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