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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兼并我是否能够拿到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6:27
自己地点的公司日前被另一家公司吞并,建立的新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我本来与公司的劳作合同还有一年才到期,现新公司提出与我从头签定劳作合同,但咱们本来合同是三年期的,而新公司只同咱们签定两年期合同。自己觉得公司的运营有了严重调整且私营企业的运营风险相对比较大,所以不再承受公司的聘任,但这又是公司的严重改变形成的,所以自己要求公司向我付出免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这种要求是否合法,期望给予点拨。
在当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企业的吞并分立对错常常见的现象,但这是否归于《劳作法》规则的能够免除劳作联系的严重改变景象呢?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在劳作联系方面终究有怎样的权力与责任呢?这些问题确实需求弄理解。
根据法令规则,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的,劳作合同由兼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因此,虽然企业自身的改制行为确属一种严重改变,但根据法令这样的改变若不影响职工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则其将被扫除在可予以免除劳作联系的严重改变景象之外。再者,企业往后的运营风险仅仅一种不确定的状况,它的本质是一种揣度,相同也不能成为法定的严重改变景象。因此,改制今后的企业依法负有承继职工劳作联系的责任,职工也相同背负持续实行原劳作合同的责任,改制自身并不意味着两边需求洽谈改变劳作合同。
在您的事例中,新公司要求与您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其实是一种提请改变劳作合同的行为。因此,假如关于新合同的某些条款,您和公司有不同的定见,应该先予洽谈,假如能洽谈共同则可予改变,若不能就改变达到共同也可洽谈免除。值得一提的是,假如您与新公司就改变合同达到共同定见,则您的劳作联系将持续维系,新公司无须向您付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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