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手续办理中赠房人去世,该赠与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6:28
公证手续处理中赠房人逝世,该赠与是否有用?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初,拱某决议将名下坐落国定路的房子赠与孙子,因为孩子尚处年少,拱某的小儿子,即孩子父亲代为承受赠与并在公证笔录上签字。两边约好,在拱某实行赠与的一起,受赠人保存拱某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子内的居住权。尔后,拱某的大儿子就父亲赠房一事表明同意,并前往公证处,在笔录上签字。
同年9月7日,拱某因病逝世,而房子赠与公证手续在两天之后才得以悉数办好。
2002年5月,拱某长子逝世。其身前立下公证遗言,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亲遗产承继比例转归其妹,即拱某的女儿一切。父亲和大哥相继逝世,国定路房子的归属问题成为拱家小儿子和姐姐之间争辩的论题。儿子以为房子已由父亲赠与孙子,姐姐则坚持应将房子作为遗产切割处理,两边各执一辞,终究对簿公堂。
【审判成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定承认拱某的孙子为房子的一切权人。拱某的女儿不服提出上诉,以为父亲与弟弟之间并未签定赠与合同,原审法院以公证处的笔录内容承认两边构成书面合意,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判定,其理由不契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
市二中院以为,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是实在、清晰的,相关公证笔录内容契合缔结合同的根本法令特征。原审法院据此确定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契合法令规则,应当确定两边间现已构成赠与合同联系。上诉人建议两边之间没有赠与合同联系,并以为原审法院所作确定是对不同资料内容望文生义的建议缺少现实与法令根据,法院不予采用。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初,拱某决议将名下坐落国定路的房子赠与孙子,因为孩子尚处年少,拱某的小儿子,即孩子父亲代为承受赠与并在公证笔录上签字。两边约好,在拱某实行赠与的一起,受赠人保存拱某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子内的居住权。尔后,拱某的大儿子就父亲赠房一事表明同意,并前往公证处,在笔录上签字。
同年9月7日,拱某因病逝世,而房子赠与公证手续在两天之后才得以悉数办好。
2002年5月,拱某长子逝世。其身前立下公证遗言,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亲遗产承继比例转归其妹,即拱某的女儿一切。父亲和大哥相继逝世,国定路房子的归属问题成为拱家小儿子和姐姐之间争辩的论题。儿子以为房子已由父亲赠与孙子,姐姐则坚持应将房子作为遗产切割处理,两边各执一辞,终究对簿公堂。
【审判成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定承认拱某的孙子为房子的一切权人。拱某的女儿不服提出上诉,以为父亲与弟弟之间并未签定赠与合同,原审法院以公证处的笔录内容承认两边构成书面合意,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判定,其理由不契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
市二中院以为,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是实在、清晰的,相关公证笔录内容契合缔结合同的根本法令特征。原审法院据此确定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契合法令规则,应当确定两边间现已构成赠与合同联系。上诉人建议两边之间没有赠与合同联系,并以为原审法院所作确定是对不同资料内容望文生义的建议缺少现实与法令根据,法院不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