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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企业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4:30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告诉(财税[2000]91号)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交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获得的各项收入,包含产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产业租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经营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为应交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比例确认应交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好分配比例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均匀核算每个投资者的应交税所得额。
第六条凡实施查账交税方法的,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认。但下列项目的扣除按照本方法的法规履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薪酬、薪水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规范确认。投资者的薪酬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65号)规则: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己的费用扣除规范一致确认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依据上述规则,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获得薪酬收入,不按“薪酬薪水”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投资者(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别离确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再按适用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薪酬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自己的费用扣除规范一致确认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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