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7:50
劫持罪归于公诉案子,由公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权力托付辩解人为自己辩解人。辩解人能够向法庭提交辩解词,那么,劫持罪辩解词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劫持罪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施XX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劫持罪
(一)刑法中规则的劫持罪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他人的,或许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儿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二)劫持罪的释义
关于“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就是指以被劫持人的安危来挟制他人以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这一点易于了解与操作。在理论与实践中,最有争议的在于怎么了解“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他人”。对此,在最高公民X院2005年6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再次清晰界定了劫持罪的体现形式即“劫持罪体现为行为人以杀戮、损伤等办法向被劫持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宣布挟制,讨取赎金或提出其他不合法要求,劫取资产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从最高公民法院这一司法解说中能够看出,构成劫持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向被劫持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宣布挟制”,也就是说,必须向被劫持人之外的第三人宣布挟制才或许构成劫持罪。
(三)实践中的运用
为辅导法令的正确适用,我国最高公民X院定时发布公告阐释典型事例的判解。辩解人注意到,在2007年第1期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公民X院公报》中,登载了上海市黄浦区公民XX院诉陈XX劫持案的典型事例。其间清晰界定了“勒索资产型的劫持罪,是指行为人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挟制被劫持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资产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操控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意图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挟制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资产,而是对被害人施行暴力、挟制以直接劫取资产的,其行为不构成劫持罪。”
(四)定论
从本案檀卷资料记载的内容及庭审查询的现实中辩解人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确实以勒索资产为意图,挟制了被害人。可是,本案被告人在挟制被害人后并未以其为人质,更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来挟制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资产”。也就是说,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施行绑缚,可是在整个进程中,被告人并没有挟制被害人,更没有对任何第三人以杀戮被害人来进行挟制。因此,本案被告人施行的行为与劫持罪的构成要件有显着差异,施XX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劫持罪。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拘禁罪
(一)刑法中规则的不合法拘禁罪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不合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夺政治权力。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2000年7月13日,最高公民X院发布了《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保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他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其间清晰规则:“行为人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保护的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从被告人施XX的供述等檀卷资猜中能够看出,被告人施XX之所以协助曹X拘禁被害人,是因为听曹X讲从前和被害人玩过牌并被被害人诈骗,而现在被害人答应将曾骗曹X的钱退回来。也就是说,被告人施XX是因为朋友曹X与被害人有债款联系才帮曹X拘禁被害人的。此外,在被告人参加不合法拘禁被害人的进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伤、凌辱、损伤等行为。
(三)定论
被告人施XX虽然应他人提议参加了违法,但其片面成心仅在于为了协助朋友要回赌债而不合法拘禁了被害人。在不合法拘禁进程中,被告人施XX没有对被害人自己进行殴伤、凌辱、损伤等行为,也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挟制第三人。因此,被告人施XX的行为应当构成不合法拘禁罪,但因为其没有殴伤、凌辱、损伤等情节,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夺政治权力。
三、被告人施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一)刑法中规则的敲诈勒索罪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敲诈勒索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从本案的檀卷资料和视听资料依据中辩解人注意到,本案被害人被开释后与被告人之间屡次通话确认付出钱款的数额及地址、办法。在通话进程中,虽然被告人没有操控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却清晰挟制假如被害人不给钱会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形成风险。但需求指出的是,被告人施XX并没有亲自给被害人打电话进行敲诈勒索,而是在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之后进行了协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
(三)违法中止形状及定论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清晰规则了违法未遂形状的构成及处分:“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目的的,是违法未遂。 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在被告人施XX等施行的敲诈勒索违法中,其于2008年1月3日晚在河东区XX快捷酒店院内并没有取到“公民币”。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并没有按预期取得经敲诈勒索而获取的不合法资产,固被告人施XX等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且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四、在共同违法中,被告人施XX系从犯
(一)刑法中规则的共同违法中的从犯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 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1.被告人施XX不是本次违法的策划者
2.被告人施XX是应朋友要求协助其讨要赌债的
3.被告人施XX仅施行了不合法拘禁行为,但未对被害人施行殴伤等
4.被告人施XX未参加敲诈勒索违法的预谋进程
5.被告人施XX未取得不合法利益
(三)定论
在共同违法中,必定有主犯与从犯之分,而区别的准则就在于在共同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及详细违法分工。在本案中,被告人施XX既没有首要提出违法成心也没有参加详细预谋进程,其仅仅起到了协助或辅佐效果,故应确定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此致
XX市XX东区公民法院
辩解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20XX年XX月XX日
在劫持罪辩解词中,能够从实体与程序方面来进行辩解,环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体现等方面来进行辩解,用法令手段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劫持罪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施XX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劫持罪
(一)刑法中规则的劫持罪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他人的,或许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儿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二)劫持罪的释义
关于“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就是指以被劫持人的安危来挟制他人以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这一点易于了解与操作。在理论与实践中,最有争议的在于怎么了解“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他人”。对此,在最高公民X院2005年6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再次清晰界定了劫持罪的体现形式即“劫持罪体现为行为人以杀戮、损伤等办法向被劫持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宣布挟制,讨取赎金或提出其他不合法要求,劫取资产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从最高公民法院这一司法解说中能够看出,构成劫持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向被劫持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宣布挟制”,也就是说,必须向被劫持人之外的第三人宣布挟制才或许构成劫持罪。
(三)实践中的运用
为辅导法令的正确适用,我国最高公民X院定时发布公告阐释典型事例的判解。辩解人注意到,在2007年第1期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公民X院公报》中,登载了上海市黄浦区公民XX院诉陈XX劫持案的典型事例。其间清晰界定了“勒索资产型的劫持罪,是指行为人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挟制被劫持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资产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操控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意图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挟制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资产,而是对被害人施行暴力、挟制以直接劫取资产的,其行为不构成劫持罪。”
(四)定论
从本案檀卷资料记载的内容及庭审查询的现实中辩解人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确实以勒索资产为意图,挟制了被害人。可是,本案被告人在挟制被害人后并未以其为人质,更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来挟制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资产”。也就是说,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施行绑缚,可是在整个进程中,被告人并没有挟制被害人,更没有对任何第三人以杀戮被害人来进行挟制。因此,本案被告人施行的行为与劫持罪的构成要件有显着差异,施XX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劫持罪。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拘禁罪
(一)刑法中规则的不合法拘禁罪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不合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夺政治权力。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2000年7月13日,最高公民X院发布了《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保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他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其间清晰规则:“行为人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保护的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从被告人施XX的供述等檀卷资猜中能够看出,被告人施XX之所以协助曹X拘禁被害人,是因为听曹X讲从前和被害人玩过牌并被被害人诈骗,而现在被害人答应将曾骗曹X的钱退回来。也就是说,被告人施XX是因为朋友曹X与被害人有债款联系才帮曹X拘禁被害人的。此外,在被告人参加不合法拘禁被害人的进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伤、凌辱、损伤等行为。
(三)定论
被告人施XX虽然应他人提议参加了违法,但其片面成心仅在于为了协助朋友要回赌债而不合法拘禁了被害人。在不合法拘禁进程中,被告人施XX没有对被害人自己进行殴伤、凌辱、损伤等行为,也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挟制第三人。因此,被告人施XX的行为应当构成不合法拘禁罪,但因为其没有殴伤、凌辱、损伤等情节,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夺政治权力。
三、被告人施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一)刑法中规则的敲诈勒索罪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敲诈勒索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从本案的檀卷资料和视听资料依据中辩解人注意到,本案被害人被开释后与被告人之间屡次通话确认付出钱款的数额及地址、办法。在通话进程中,虽然被告人没有操控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却清晰挟制假如被害人不给钱会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形成风险。但需求指出的是,被告人施XX并没有亲自给被害人打电话进行敲诈勒索,而是在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之后进行了协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
(三)违法中止形状及定论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清晰规则了违法未遂形状的构成及处分:“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目的的,是违法未遂。 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在被告人施XX等施行的敲诈勒索违法中,其于2008年1月3日晚在河东区XX快捷酒店院内并没有取到“公民币”。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并没有按预期取得经敲诈勒索而获取的不合法资产,固被告人施XX等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且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四、在共同违法中,被告人施XX系从犯
(一)刑法中规则的共同违法中的从犯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 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1.被告人施XX不是本次违法的策划者
2.被告人施XX是应朋友要求协助其讨要赌债的
3.被告人施XX仅施行了不合法拘禁行为,但未对被害人施行殴伤等
4.被告人施XX未参加敲诈勒索违法的预谋进程
5.被告人施XX未取得不合法利益
(三)定论
在共同违法中,必定有主犯与从犯之分,而区别的准则就在于在共同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及详细违法分工。在本案中,被告人施XX既没有首要提出违法成心也没有参加详细预谋进程,其仅仅起到了协助或辅佐效果,故应确定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此致
XX市XX东区公民法院
辩解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20XX年XX月XX日
在劫持罪辩解词中,能够从实体与程序方面来进行辩解,环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体现等方面来进行辩解,用法令手段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