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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2:07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处理暂行规则》的告诉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心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处理,保护证券市场安稳,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特拟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处理暂行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践,仔细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状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处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处理,促进国有财物保值增值,保护证券市场安稳,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组织、部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清晰界定,并在国有股东称号后标示详细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挂号公司)依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
股票发行人的请求,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挂号。
第四条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请求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处理组织供给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处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股份公司股票发行完毕后,股票发行人向挂号公司请求股份初始挂号时,应当在请求材料中对持有限售股份的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供给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处理的批复文件。
国有单位经过协议方法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依据有关规则需求报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审阅同意的,应及时实行申报程序。国有单位经过司法强制途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依据有关法令规则报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处理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手续。国有单位向挂号公司请求处理股份过户挂号时,应当在请求材料中对其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供给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有关批复文件或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
国有股东因产权改变引起其经济性质或实践操控人改变的,应依据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组织对其国有股东身份的界定文件,及时向挂号公司请求处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的刊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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