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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含义以及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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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履行的意义以及条件
先予履行的意义
先予履行的着眼点是满意权力人的迫切需求。例如,原告因高度风险作业而遭受严峻的身体损伤,急需住院医治,原告无力担负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当医疗费用责任的被告不能洽谈处理,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定。民事案子从申述到作出收效判定,需求通过较长的时刻,如不先予履行,必定使原告的医治耽误时刻,或许形成严峻后果。在这样的案子中,如不先予履行,等人民法院作出收效判定后再由责任人实行责任,就会使权力人不能得到及时医治。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先予履行,就能够处理这个问题。
先予履行的适用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履行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请求
先予履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出产、日子急需而采纳的办法,而是否急需,只要当事人领会最深。所以只要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干裁决先予履行。
2、当事人之间权力责任联系清晰
不先予履行将严峻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出产经营。裁决先予履行,实际上是在判定承认前,完成未来判定承认的部分实体权力。
因而,裁决先予履行有必要以当事人之间权力责任联系清晰为条件。
“权力责任联系清晰”是指在民事法律联系中,谁是享有权力的一方,谁是担负责任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力、担负什么样的责任都是清晰的。
所谓“严峻影响”,是指请求人难以乃至无法保持根本的出产、日子需求,假如对请求人没有发生这种影响,不能采纳先予履行的办法。
3、被请求人有实行才能
假如被请求人没有实行责任的或许,比方被请求人要破产了,或许被请求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资产,不能裁决先予履行。
别的,请求先予履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送请求书,书写请求书有困难的,能够口头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履行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以为契合先予履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决先予履行,不契合先予履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请求。
当事人对先予履行的裁决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履行。复议吊销先予履行裁决的,应履行反转,将已履行的产业返还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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