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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23:30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2009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电子商业汇票事务,确保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事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收据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体系,以数据电文方式制造的,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确认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安排、财政公司(以下总称金融安排)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安排以外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体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树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纳、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供给与电子商业汇票钱银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事务处理渠道。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笃信用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则作出收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确保、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事务,有必要经过电子商业汇票体系处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事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体系的金融安排(以下简称接入安排);
(二)经过接入安排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事务的金融安排(以下简称被署理安排);
(三)金融安排以外的法人及其他安排。
电子商业汇票体系对不同事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 收据当事人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事务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排安排代码。 被署理安排、金融安排以外的法人及其他安排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事务,应在接入安排开立账户。
第八条 接入安排供给电子商业汇票事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阅职责,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与客户签定电子商业汇票事务服务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责任。
客户基本信息包含客户称号、账号、安排安排代码和事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体系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安排应按规则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体系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确保内部体系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体系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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